李野:房屋產權又成焦點

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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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訊】近年來,中國大陸的維權事件有相當一部份來自拆遷,而拆遷之所以成為焦點,則來源於中國的土地為國有或者集體所有。近日,廣州市中級法院關於「獵德村4戶拆遷釘子戶的判決」,又再次將土地的產權問題放大而成為社會議論的焦點。

獵德村屬於廣州的「城中村」,在廣州的舊城改造中,該村的土地被規劃成,新光快速路的北延線。因此,在「政府」主導下,該村成立的獵德公司,在2007年5月和7月兩次,通過股東代表大會的方式通過了《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但李應開、李應光、李澤民及盧燕生等四戶不同意該補償方案,并成為了拒絕搬遷的「釘子戶」。

其實從市場原則上看,買賣必須得願買願賣才稱之為買賣。而儘管四戶及委託律師引用了《憲法》和新通過的《物權法》中,關於保護私有財產的法條依據。但最後的判罰,還是因為土地非私人所有這一條,而將所有的一切全部推翻。最終二審判決,還是要四戶居民配合拆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此案後,最終確認了三大觀點:

房子在土地上應拆除
  首先,法院認為,本案涉訟宅基地屬獵德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獵德公司為實現村民得到實惠、村集體經濟得到壯大、改造區域環境面貌得到提升、歷史人文景觀得到保護的目的,經天河區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其收回涉訟的宅基地,用於實施舊村整體改造,合法有理。因土地與地上建築物是不可分割的,涉訟宅基地使用權被收回後,幾名上訴人所建設的房子也應一并交給獵德公司,故獵德公司要去4人騰空房子、交付拆除合法有理。

  拆遷補償按統一標準
  第二,補償問題。獵德公司已經依法召開了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該方案是村民股東選舉的股東代表經民主討論後確定的,是在這次整體改造過程中實施拆遷安置補償的統一標準。獵德公司也已經明確表示,拆除房屋後會按該方案對4人給予補償,獵德公司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時,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的規定。

  4人作為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之一,該方案理所當然對其產生約束力。

  「釘子戶」影響集體利益
  第三,這次舊村改造是惠及獵德村全體村民的重大事項,具有富民優生的重大意義,獵德村整體改造計劃涉及全體村民的切身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公共利益。「釘子戶」沒有按照獵德公司通知的時間搬遷已經延緩了改造計劃的實施,實際上對村集體的經濟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構成了影響。

  因此,在有詳細具體的安置補償標準可供執行的前提下,幾人應迅速騰空涉訟宅基地并交付拆除。這也是4人服從大局,積極配合獵德公司早日完成改造的應有之責。

  法院最終判決:維持原判。

在此,筆者不想就該案的司法判決進行過多的評論。類似的事件在中國大陸實在是多如牛毛一般,幾乎所有的判罰差不多都是對被拆遷者不利的。為什麼會這樣呢?其罪魁禍首便是中國的土地為國有或者集體所有而致。

《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與土地所有制相對應,我國目前土地使用權也可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兩類。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由此決定房地產開發所需要的土地僅限於國有土地,而非集體土地;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按照《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我國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在國有土地上,對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農用地要嚴格管理,因房地產開發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可通過出讓或者劃撥的方式取得;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本案因為筆者所掌握的材料尚不能清楚地顯示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否按照規定首先轉換成了國有土地,然後再依法徵用。但是無論怎麼樣,根據《土地管理法》,中國大陸的所有土地都不屬於私人。無論哪塊地,只要政府想動都會有非常合法的途徑可以輕易取得卻是不爭的事實。而同樣是這個法律,對徵用的補償卻沒有非常明確,并可以直接量化的標準。這其實就是中國現行法律的通病。
從法理的角度說,法律是責任加義務。不管什麼方面的法律,都要做到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公平,否則何談法制呢?而中國的法律很多是只規定百姓不准如何如何,卻很少規定政府不可以如何如何。法條上可以明確的寫上,公民犯了某項罪名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卻從來不寫,如果政府出了錯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甚至很少寫出公民有權做些什麼,僅有的一點點權利還被長期踐踏(比如公民的遊行、結社、言論的自由等等)。其實這才是中國法律和司法不公的一個根本原因。不合理的東西無論怎麼強制,執行起來就會有很多問題。

其實,這一案例也可以說是《物權法》實施以來廣州的第一案。這一判罰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是給《物權法》和指定法律的中共高官們一記響亮的耳光。讓普天下的人都看清了所謂「保護私人合法財產的真實謊言」。這很像阿凡提和那個地主間的一個故事,本來地主有座兩層的樓房。阿凡提出了高價買了一樓,地主繼續住二樓。到了晚上,地主正在跟老婆慶幸一樓賣了個好價錢的時候,突然樓下傳來了拆遷的聲音。地主出面制止的時候,阿凡提說了,我只是拆我的一樓,你睡你的覺,我絕對不動你家的一磚一瓦。結果是地主出了更高的價買回了一樓才算了事。通過這個故事大家可能就都會清楚了,只要《土地管理法》一天不修改,《憲法》中相關的條文一天不修改,《物權法》就是一個擺設,連不動產都保護不了,難道有誰還需要用它來保護自己的大米或者西瓜嗎?只要現行的法律不變,任何人的房子都永遠是「空中樓閣」。要麼你比拆你的人更有錢有勢,要麼你就要隨時面臨遷徙。

法制國家也一樣有房屋買賣和土地轉讓,但是絕對沒有血雨腥風。著名的英格蘭足球明星歐文是個有錢人,也是一個很有意思的人。他的親情觀念比我們中國人還要強,他出錢買下了整個一條街,以便讓七大姑八大姨的親屬們都住在一起。他并不能採用遊說或者賄賂政府的方式,再由政府實施強制力來幫助他實現願望。因為英國的房產從地面到屋頂完全都是私人的財產,什麼級別的政府如果想動,都要按市場法則才可以實現。歐文的做法是這樣的,他首先是靠自己親和的知名度,先從感情角度說服原住民願意把房子拿出來賣,然後還要拿出足夠的錢讓原住民滿意。如果中國也是這樣的私產法律保障基礎,很多的拆遷問題就不會引發群體抗爭事件。所以,解決中國的拆遷問題,只能是公民收回土地所有權。這樣,中國就會減少很多破壞環保、浪費資源甚至攙雜腐敗的拆遷,減少了社會財富的無效浪費。而剩下合理的拆遷,也會因物權關係明確而減少不必要的悲劇。

中國現在的房子和土地越來越值錢。都說中國人很實際也很精明,但是這樣一個理性的民族,為什麼會為了一個根本沒有任何保障的「海市蜃樓」般的房產而如此執迷呢?是中國人的人性或者說社會道德出現了問題,也是中國人的思想出了問題。很多精英階層是能看懂這個問題的,但是他們為了利益出賣良心,跟執政者一起分割社會財富。還有一些明白人也看出了問題,但是他們不想為了真理挺身而出,而是選擇了趁火打劫。更多的無知的人們,他們是看不出問題的本質的,只能隨著社會的潮流被動的跟風。他們善良的相信人間自有公理,善良的認為法律可以保護自己。其實,整套中國法律就是一個最大的欺騙。它很龐大也很複雜,甚至很多專業人士也不能完全熟練掌握。它還很矛盾很模糊,同樣一件事情可以用不同的法條得出不同的判罰,但是選擇哪一條的權利卻不在公平的基礎之上。它還是不確定和出乎意料的,這雖然違背法律的根本精神,但是卻有利於統治者以法律的名義統治社會。他們可以隨時根據「形勢」用新法替換舊法,他們也可以根據「結果」來對自己的法律進行任意的解釋。而民眾除了服從沒有其他的選擇。在這樣的規則下能夠贏的人只能是有權力的人。所以,如果不想讓這樣的悲劇繼續發生,如果不想大家世代賴以生存的土地和房屋頃刻間成為別人的掌中之物,那麼我們就必須要團結地站起來,大家共同發出一個聲音「還我土地所有權」。只有要回了最基本的土地所有權,一切才會有個法律或者道義上的基礎,也只有大家同時站起來,才會引起當局者的重視,才有可能要回屬於我們自己的權力,這也許是成本最低也最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了。只有到了那個時候,我們才能真正地擁有自己幸福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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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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