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版 | 訂閱 | 簡體 | 繁體 |
|
2009.12.18 |
![]() |
|
||||||||||||||||||||||||||||||||||||||||||||||||||||||||||||||||||||||||||||||
| 新聞主頁 | 北美新聞 | 台灣新聞 | 港澳新聞 | 大陸新聞 | 國際新聞 | 科技新聞 | 財經消息 | 台灣地方新聞 | 社會新聞 |
| 首頁 > 新聞 > 國際新聞 美言論高度自由 華府集會仍需事前申請 【大紀元11月1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日電)台海兩岸「江陳會」已經落幕,但台灣朝野有關集會遊行規定的爭議方興未艾,有人主張遊行和示威只需在事前向當局報備即可,但只要看看相關規定就可知道,即使在言論高度自由的美國,類似活動還是必須在事前申請獲准,而且可能需要繳費。 國家公園服務處負責的地點,還包括華府市區和郊區許多公園、古蹟等。 根據相關規定,要在國家廣場等地舉行示威或其他公開活動,必須至少在活動之前四十八小時遞交申請表格,國家公園服務處會視需要與活動主辦單位討論相關細節。 如果國家公園服務處認為有必要動用人力以監督活動的進行,主辦單位必須在事前繳交保證金,事後依國家公園服務處的實際支出扣抵。 白宮北側人行道和對街的拉法葉公園可舉行示威活動,但有人數的限制,長約一百公尺的人行道上集會人數不得超過七百五十,公園人數不得超過三千。 活動主辦單位如果要求解除人數限制,必須至少在活動之前十天提出申請。 無論示威在華府何處舉行,都要事前提出申請,而且在遞送申請表時要繳交五十美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多元)的申請費,唯一的例外是跟憲法第一修正案有關的集會和示威,但是否跟第一修正案有關,還是要由國家公園服務處認定。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人民的宗教、言論、新聞和集會等自由。 11/10/2008 7:35:17 P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8/11/10/n2325412.htm
相關專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