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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勞工局:按摩場所每3人須雇1名視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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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四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釋憲,認為身障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視障者才能按摩的規定違憲,相關規定必須在三年內失效。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表示,未來三年將以行政命令規定北市提供按摩服務的營業場所,工作人數滿三人者,須進用一名視障按摩師,依比例進用,未來再研究修法規範。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大法官日前做出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認為這項規定侵犯人民工作權,相關規定必須於解釋公布日起三年內失效。

北市勞工局表示,為能同時保障視障者及一般勞工的工作權益,北市將以行政命令,規定北市從事按摩業手技服務的營業場所,工作人數滿三人者,需進用一名視障按摩師提供服務,依此比例進用,若實行成效良好,將研擬修法,並希望以企業力量扶助視障按摩師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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