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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四項協議 立院後續處理仍待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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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四日電)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今天簽訂空運、海運、食品安全與郵政協議,協議接下來應依法送到立法院備查或審議,在時程、法律見解與程序上卻仍有部分爭議,亟待行政、立法機關尋求共識,圓滿解決。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協議內容若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否則協議辦理機關就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即備查或審議前提在於協議內容是否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說,四項協議都不涉及修法,但立法院法制局長劉漢廷認為,僅海運協議中部分規定,就應修改商港法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行政、立法機關已有不同見解。

對行政機關而言,備查程序與難度遠低於「審議」,但對國會來說,監督行政機關對外簽署的協議內容是法定職權之一,立法院長王金平就認為,這是「天經地義」。

另一項爭議在於協議內容明訂「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但若協議或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時,只要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朝野協商,議案就進入一個月協商期,屆時若無法於四十天內完成審議或修法程序,兩岸兩會可能面臨履約爭議。

即使協議只需送到立法院備查,但目前未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相關機制,仍有很多情況待釐清。劉漢廷舉例,應送立法院備查的協議內容,若立法院準備改交審查,協議可否視同行政機關送來立法院備查的「行政命令」處理?

此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傅棟成透露,空運與海運協議涉及直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經立法院決議。

不過,條文僅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兩岸直接通航前,應經立法院決議,但應由行政院發動,並請立法院決議,或由立法院主動撰寫決議文,條文沒有規定。王金平也質疑,立法院決議應在兩會協商前或協商後,都還有爭議。

兩岸兩會跨出歷史一步,朝向和解路途邁進,但協議後續的備查、審議,甚至是立法院決議程序不可或缺,也是行政、立法機關應妥善處理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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