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案從事發到審判過程爭議重重,成為大眾持續關注的焦點。 (網路圖片)
楊寬興:一個人面對一個國家的失蹤

【大紀元11月8日訊】10月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楊佳案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了楊佳的上訴請求,維持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原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如不出所料,楊佳案目前已進入死刑核准階段,楊佳即將走完他的悲劇一生。

上海法院作出此一判決之後,艾未未等人在網上發出特赦楊佳的公民建議書,截止11月2日,簽名人已超過3000,儘管這樣的簽名和輿情的質疑難以改變楊佳的最終命運,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楊佳的死也不會讓此案遁出公眾的關注焦點。除了審理程序上的明顯瑕疵之外,作為楊佳案的一部分,楊佳母親——王靜梅的離奇失蹤,使此案最終如何落幕繼續成為巨大的懸疑。

7月1日楊佳案發生後,7月4日左右,王靜梅失蹤,迄今已經超過100天時間。作為生活在單親家庭中的楊佳的母親,在兒子殺人被抓後,王靜梅的失蹤使這一案件的信息鏈缺少了最重要的一環。

按照北京市大屯派出所的說法,楊佳案發生後,王靜梅曾被警方帶到大屯派出所「協助調查」,但調查結束後王靜梅自行離開派出所。派出所警官告訴王靜梅的姐姐,她可以到王靜梅家中及其退休前所在單位尋找,如果還沒有結果,可以向警方報王靜梅走失。7月17日,在遍尋無果的情況下,王靜榮向大屯派出所報人口失蹤案,報案過程順利,手續完備。

不過,從親屬和公眾視野中消失的王靜梅似乎並沒有從這個世界上徹底消失,上海律師謝有明顯然是見過王靜梅的,否則他不可能成為楊佳的辯護律師,從一般情理上說,謝有明律師不太可能在7月1日到7月4日這幾天內與王靜梅見面並簽署文件,所以我們有理由認為謝有明見到的是法律意義上的「失蹤人口」王靜梅,這只能有兩種解釋,一是如某位律師所說,謝有明綁架了王靜梅,二是王靜梅一直處在上海法院可以找到的某機構(或團夥)控制之下,而且隨時可以找到,否則謝有明和二審律師翟建就不可能具有合法辯護身份。

第一種情形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如果謝有明綁架了王靜梅,他似乎不太可能讓搶他「生意」的二審律師翟建見到王靜梅。那麼,究竟是哪個機構(或團夥)控制了王靜梅,這一控制行為的性質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該宣言第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這些官方規定加重了人們的疑問:即使王靜梅是楊佳的同案犯(目前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一點,對楊佳的公訴也排除了這一可能),對其人身自由的限制也需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而一旦有了法律程序,作為整個國家政權的一部分,大屯派出所應取消王靜梅作為「失蹤人口」的報案並通知家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人出面告訴王靜梅的家人她究竟身在何處,因此,王靜梅缺少法律手續的失蹤只能被視為綁架,而且的確是一種綁架。

我們沒有證據,但可以大致猜測是誰綁架了王靜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北京市民王靜梅是在北京失蹤的,她既沒有參與楊佳案,也沒有在案件發生時去過上海,如果控制楊佳的機構(或團夥)是北京之外的力量,由於司法管轄權的規定,不存在非法拘禁的問題,只能被視為綁架。儘管這一綁架行為不太可能存在勒索財物的動機,但王靜梅完全可能被綁架做為人質,以達到某機構(或團夥)的某種特殊目的。

王靜梅的遭遇令人物傷其類,無論王靜梅目前的處境如何,她已經在國人的強烈關注下失蹤長達一百多天,一個大活人,說失蹤就失蹤了,一百多天來,面對著輿論的連續追問,接受報案的公安機關既沒有主動與失蹤者的家人接觸,也沒有向公眾通報尋找失蹤人的情況,於是,一個公民就毫無聲息地在一個國家裡(準確一點說,是在一個國家面前)消失了,無論有多少國人的關注,王靜梅都不可能出現在我們的眼前,在一個聲稱致力於建設法治的現代國家中,真可謂匪夷所思。更重要的是,很少有失蹤案會像王靜梅的失蹤這樣引起輿論的強烈關注,因此我們可以想像:假如一個人靜悄悄地失蹤,警方恐怕會更加無動於衷。

保護公民的生命和人身安全是國家的主要職責之一,當家屬因牽掛失蹤人的遭遇而向政府求助時,政府有義務幫助盡力尋找,至少,負責機關應表現出積極尋找的姿態,而不是裝聾作啞,三緘其口。具體到王靜梅失蹤這個案子,如果真如輿論猜測的那樣,某地政府工作人員控制了王靜梅,應立即向其家人及公眾坦承,在此之前,社會輿論有理由認為所有參與者都是綁匪。

事實上,我們能夠大致猜測事件背後的真相是什麼。政府具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權力,但政府暴力與綁匪的暴力之不同在於政府暴力應遵循法律程序,「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在這裡,我們需要釐清逮捕的含義,對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來說,逮捕是對未定罪人員的比拘留更長也更嚴重的處置,只要發生了事實上的逮捕行為,即使巧妙地玩弄詞語概念,逮捕仍然是逮捕,莎士比亞說:「玫瑰不叫玫瑰,亦無損其芳香。」

近年來各地政府針對上訪民眾設立的「法制學習班」等名堂,名為學習班,實際就是一種逮捕行為——而且,這樣的逮捕如果不通知家人,而採取秘密關押的方式,同樣具有綁架的嫌疑,法律規定,一個人被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果政法機關嚴格遵守這一規定,也就不會有令人痛心的李思怡之死了。

概言之,國家政權即便不能幫助每一個失蹤案件的當事人尋找到他們的家人,也完全應該避免以國家的力量製造公民失蹤事件,人們之所以建議超越於個人力量之上的國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每一個人的生命、安全和福祉,而不是為了讓這一超級力量反過來傷害獨立的個人,更不是為了讓公權淪落到綁匪的地步,採取偷偷摸摸地方式綁架守法公民。這應該也是一個政權的基本臉面所在吧。

──原載《民主中國》(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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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東時間: 2008-11-07 12:37:47 PM  【萬年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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