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平:迫害法輪功是濫用公權力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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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訊】(明慧記者吳思靜報導)2008年10月31日,李和平律師在石家莊新華區法院為法輪功學員王三英做無罪辯護的過程中,指出了一個讓旁聽的人都感到震撼的事實:即使按中國現行法律來看,修煉法輪功也是合法的。在近日接受明慧記者電話採訪時,李和平律師進一步指出,對法輪功的殘酷鎮壓,是對全人類良知的挑戰,是濫用公權力的犯罪行為。

李和平律師明確表明,他認為法輪功屬於宗教信仰,是合法的:「既然中國的憲法上規定有宗教信仰自由,那麼就是說,凡是和信仰有關的,比如傳播信仰,做一些和宗教信仰有關的活動,我認為都是不違法的。」

根據明慧網的大量來自大陸的報導,中共法庭在審判法輪功學員時,經常把刑法第300條當作法律依據,而李和平認為,這個刑法第300條本身就違反法律:「刑法第300條裡有這麼一句話,叫『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從純法律角度來講,「邪教」這個詞本身就不是一個法律語言,法律沒法判斷『邪教』,就是說,你判斷一個宗教是邪教,這本身就是違反法律的,就是違反了中國憲法,刑法第300條本身就是違憲的。我認為這條本身就不應該存在。」

中共在迫害初期曾經出台命令,禁止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李和平律師認為,現在的情況比以前好多了,「已經有一些律師能夠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政府干涉的相對也少一些,但是總體上還是有一定的壓力,比如說,給法輪功辯護的律師,有時候年檢不能註冊,還有受到各式各樣的不好的待遇。但是現在已經不像以前那麼明顯了,以前我們辯護的時候,警察就跟著你,經常來找你,包括國保也找你,現在緩和一些了。」

2007年9月29日下午,李和平律師被不明身份的人劫持六個小時,其間飽受凌辱毒打,劫匪威脅李和平要麼「滾出北京」,要麼「老老實實地做你的律師,不要摻和一些事情」。並搶走電腦的移動硬盤和辦公室鑰匙,電腦硬盤也被完全格式化,丟失了大量的資料。作案手段與目的都強烈地暗示此次劫持是中共一手操縱,李和平律師自己估計應該是和他關注高智晟律師有關,而高智晟律師曾經三次為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公開上書,曾多次被中共非法逮捕,關押,軟禁,至今他全家人仍然在被監禁中。

雖然遭到當局的打擊,但是李和平律師並沒有改變他身為律師的原則,他說:「我認為,給任何一個犯罪嫌疑人辯護是律師的權力,也是律師的義務和職責。」「現在法輪功在中國受到的不公正確實是怵目驚心,怵目驚心!如果再沒有律師起來為他們辯護的話,我覺得從良心上來講,從做人上來講,根本就是說不過去的。」

李和平律師認為如果不用法律手段解決法輪功問題,那麼中國不可能實現法治:「中國現在說要依法治國,或者說要建設什麼合諧社會,如果法輪功的問題不能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而是用目前這種非法律的手段,用這種法外的不公正,酷刑來對待,那麼我認為中國也不可能實現法治,也不可能實現合諧社會。」

他認為法輪功受迫害不僅僅是法輪功學員的事情,而是對所有有良知的人的傷害:「這(對法輪功的鎮壓)嚴重地刺傷了人類的尊嚴。它的這種不公正是對所有的有良知的人的一種傷害。我覺得,如果一個律師還有一定的良心,還有一點做人的想法,或者說,還覺得人活著應該有一定的尊嚴,那麼他們心裏面都會有刺痛的感覺,都希望儘快結束對法輪功的這種不公正對待,儘快結束這種大規模的這種違法行為。」

李和平律師認為迫害法輪功是「濫用公權力的犯罪行為」。在學術文獻中「公權力」被解釋為:「國家或國家授權的公共團體對公民的命令強制權力。」

最後他表示,「希望有更多的人關心法輪功群體,他們所面臨的不公正是大面積的,是一種非常殘酷非常野蠻的不公正,不公平,這個對中國人,對世界人來講,是對人類良知的挑戰,對人性的一種挑戰。我覺得中國人,不管哪一個行業,哪一個階層的人,都應該關注法輪功問題。因為你只有關心那些最弱勢的群體,你才能夠關心自己的利益;保障那些最痛苦最弱勢的人的權益,才能夠保障強者的權益,這是相輔相成,大家不要認為這僅僅是法輪功自己的苦難,我認為他是一種中國人的苦難,也是一種世界的苦難,應該儘快結束,不能夠再持續下去了。」

本身是商業貿易律師的李和平近年來參與了不少維權法律活動。他曾經幫助北京律師高智晟為其被取消律師資格的問題申請行政復議,也曾為北京音樂學院學生法輪功學員王博作無罪辯護。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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