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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公股私法人董監事仍應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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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3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決議維持現行條文,即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的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顯耀表示,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只有8.1%領有專任薪酬,91.9%僅領車馬費或為無給職,要求他們申報財產不符比例原則,且這些人可能不具公職身分,如何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法務部長王清峰報告與答復立委質詢時說,認同這些人士是依政府單位委任行事,若專家學者因這項規定不願為國效力,將是國家與社會損失,法務部建議刪除這項條文,並委託張顯耀提案。

不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質詢時指出,既然問題嚴重,為何國民黨執政後,拖到現在才想修法?修法重點應是如何區分專職與兼職?私法人是否由政府主導?

國民黨籍立委邱毅說,亂世用重典,愈嚴格愈好,若因要申報財產,學者就不出任董事或監察人是騙人的,不要以為他們只領車馬費,其實私下的利益很多。

國民黨籍立委朱鳳芝贊同邱毅看法。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也質疑,事有輕重緩急,法務部有那麼多重要的事要做,為何急著推動修法?他建議深思熟慮。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吳清池表示,現階段修法會出現很多問題,法務部委託張顯耀修法,是陷張顯耀於不義,對張顯耀來說,情何以堪?

王清峰答詢時說,以經濟部為例,211位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已有120人辭職,現實與理想有一段距離,很多人在乎財產隱私權。

她表示,上任後,有幾個部會表達,若要申報財產,很難找到適合人選出任董事或監察人,法務部才會拜託立委提案修法,「我站在這裡也是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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