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依親移民 美修改年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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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8日訊】(大紀元記者田清綜合編譯) 美國公民移民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簡稱USCIS)6日發佈一項針對孩童依親移民的指導原則,依據《兒童身份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修改申請過程中對「兒童」身份的定義。
 
《兒童身分保護法》允許一些移民申請人,即使達到21歲也能被視為「兒童」身份,從而有資格依親移民。

自從2002年8月6日制定《兒童身份保護法》以來,移民局提出過幾個有關決定綠卡申請身份的指導備忘錄以符合《兒童身份保護法》。現在,移民局修改指導方針,修正先前對《兒童身份保護法》若干條文的解釋。

對於2002年8月6日《兒童身份保護法》實施之前就已經超齡的外國綠卡申請人,這個6日生效的指導方針,改變移民局先前對他們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的解釋。

在先前的政策指導下,在2002年8月6日之前被核准的外國移民簽證(visa petition)申請人,移民局認為只有在2002年8月6日或之前已經遞交申請永久居民(不論是身份調整或是移民簽證),而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後還沒有取得最終決定時才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

這個新政策將《兒童身份保護法》擴大涵蓋了該法制定之前申請簽證獲准,不過還沒有遞交申請永久居民的外國人。

在先前政策下不適用、以及在《兒童身份保護法》制訂之後從未申請永久居民的外國人,可以利用這個新解釋申請永久居民。

在《兒童身份保護法》制訂之後申請永久居民,而且完全因為他們已經超齡而被拒絕的外國人,可以請求重新審理而且不用繳交申請費。

這個新指導原則規定﹕如果你是美國公民,為你的21歲以下的孩子提出國外親戚移民申請(I-130表格),你這個孩子由於移民目的將繼續被視為兒童,即使移民局在你孩子長到21歲之前沒有決定。而且同樣對合法永久居民的孩子也受惠,如果他們替孩子填交I-130表格。

那麼誰在這個新的《兒童身份保護法》的指導原則之下受惠?新的指導允許在《兒童身份保護法》制訂之前獲得移民簽證不過還沒有申請永久居民(不論是申請身份調整或是移民簽證) 的外國人適用該法。在先前的指導原則下,這類申請人並不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新的指導方針讓許多在《兒童身份保護法》制訂之後,從未申請永久居民,以及申請永久居民不過完全因為申請人年齡而被拒絕的外國人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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