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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軍寧:生命權要入憲

作者﹕劉軍寧


【大紀元6月23日訊】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之後的第六天,國務院發佈公告,設5月19日至21日為全國哀悼日。在此期間,全國和各駐外機構下半旗誌哀,停止公共娛樂活動,暫停奧運火炬接力;並且在19日下午默哀3分鐘,屆時汽車、火車、艦船鳴笛,防空警報鳴響。5月19日距地震發生剛好一週,這也是國人傳統上哀悼逝者的日子。

汶川共識:人的生命高於一切

為了普通的受難者,全民哀悼、全國下半旗、全國笛聲齊鳴,在這片土地上是破天荒的第一次。這不僅是五十九年以來的第一次,而且可以說是五千年以來的第一次。付出數萬人生命代價的汶川地震催生了這樣一個從未有過的朝野全民共識。這個共識就是:人的生命高於一切。國民們呼籲「人命關天」,公共知識分子宣稱「生命權是最重要的普世價值」,《人民日報》強調「[人的]生命高於一切」、「生命至尊」,國家執政者宣稱「救人第一」。這是中國五千年以來第一次在朝野間達成這樣的普遍共識。人的生命至高無上,這是最簡單,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共識,因為沒有什麼比人的生命更重要了。
越大的災難需要有越深刻的反省,越應該讓我們懂得生命的寶貴和尊嚴。在最近的六十年中,中國發生了多次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難性地震。即使是使二十四萬失去生命的唐山大地震也未能帶來觸及文化和制度層面的反省。直到這次汶川大地震才終於形成「人的生命高於一切」這一全民的初步共識。這一共識要求國人在此共識的基礎之上確立以生命權為核心的新的價值秩序,並將保護生命作為制度重塑、政策制定以及施政理念的出發點。唯有凝成這樣的共識,做出相應的制度改進,形成生命至上的公民文化,才能對得起那數萬在天的亡靈!

國家應以保障生命權為最高使命

國人常說「人命關天」。這意味著,江山並不關天,國家財產並不關天,只有人命才關天。人的生命價值是衡量其他一切價值的尺度。人的生命權也是判斷政府的性質及其目的的標準。美國著名的開國者傑弗遜總統曾經說過:良善政府的首要正當目的就是關照每個人的生命,而不是毀滅生命。在文明社會,設立國家與政府的目的不是為了去打倒人、專政人、消滅人,而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財產,消除對人的生命和生存的威脅。尊重和保護人的生命才是國家與政府的最高使命。
用法律來保障生命權早已是文明社會的通例。雖然在文字表述上各不相同,實行憲政的現代文明社會無不把對生命權的保護寫入憲法。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告「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被他們的造物主賦予了某些不可讓渡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在它們的最高法律即憲法中以各種方式規定了生命權,通過憲法保障生命權。聯合國也在其各種權利公約中一再強調保障人的生命權。1948年12 月《世界人權宣言》在第3條宣佈「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明確規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

汶川共識的意義在於它修正了以往的價值序列,把人的生命價值提高到了至高無上的地位。長期以來,對生命價值的尊重和對人的尊嚴的尊重在朝野之間缺乏共識,對國家財產的重視高於對人的生命的重視;對給予搶救國家財產的英雄的榮譽高於搶救民眾生命的英雄。因此,歷史上湧現了許多保護國家財產的「救財英雄」,他們為國家的一根木頭、一匹馬、幾隻羊獻出自己的生命。這次抗震救災有一個嶄新特點,這就是搶救生命的「救命英雄」越來越多。一條條類似「犧牲生命、保全財產」等硬性政治要求也漸漸淡出。執政者和官方媒體開始把挽救生命看作是最重要、最緊迫的任務。這一重大變化非常值得肯定。人命關天,因此,對汶川共識的意義,怎麼強調也不過分。

然而,與汶川共識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現行的許多正式法律依然明確地把國家財產置於「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之上。在這樣的價值序列中,最重要的是國家的財產,其次才是「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2004年8月10日公佈《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就規定,檢察人員遇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在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1 號)中,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遇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上述問題也同樣存在於現行的憲法之中。從條文上看,現行憲法一方面沒有關於公民生命權的任何規定,另一方面把國家財產抬高到神聖不可侵犯的位置,絕對凌駕於對公民財產的保護之上。(憲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憲法本來是為生命權而生,而生命權卻在現行的憲法中完全缺席。不僅如此,現行的憲法乃至許多法律和政治教科書都把國家看成是維護政權的暴力專政機器,而不是保護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權的工具。面對汶川大地震的無數犧牲者,現在是從憲法的高度認真對待生命權的時候了。

應該把對生命權的保障寫入憲法

憲政相對於專政的最大優越性就在於它以尊重與保障人的尊嚴與生命權為根本出發點,視人的生命價值為最高的價值。任何一種法律制度或制度的安排都必須服從並維護生命權,珍視生命的價值與尊嚴。可是,在當下,人的尊嚴與生命權的價值常常得不到應有的關注,漠視生命價值、忽視生命安全的現象普遍存在。現在,汶川共識的初步形成將有助於推動中國從專政向憲政轉型,而對生命權的保障是其樞紐所在。

要落實汶川共識,首先應該把對生命權的普遍承認和平等保障寫入憲法。汶川共識要求國家職能有一個根本轉變,即從維護政權的專政國體到保護生命的憲政國體的轉變。這意味著,政府最根本的職責不是去對一些人實行專政,不是去消滅一些階級,而是去保護每個人不可剝奪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以尊重和保障生命權為一切制度、法律、政策的出發點。要想類似唐山地震、汶川地震造成重大生命傷亡的事件不再發生,就不能繼續讓生命權在憲法中一直缺席。

其次,落實汶川共識還要求在憲法中用「公民的生命權不可讓渡、財產權不可侵犯」來取代現行憲法中規定的「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現行憲法法律規定國家財產高於人的生命與財產。這是與文明社會的普世價值以及汶川共識根本衝突的。國家財產來自於作為公民的納稅人,因此沒有任何理由把來自於公民的國家財產置於公民個體的生命血肉之軀之上。憲法首先要保護的不是國家的財產,而是公民的生命權;國家的首要任務不是實行階級專政,而是對公民的生命安全加以切實的保障。國家利益並不高於一切,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權利才高於一切。

第三,落實汶川共識要求用「公民」的概念來取代現行憲法和法律中「人民(群眾)」的概念。現行的憲法和法律根據正統的意識形態在政治上把人區分成「人民群眾」,認定人的生命價值因政治地位不同而有差等,而不是強調所有人的生命財產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這也是與文明社會的普世價值、與汶川共識相衝突的,是專政思維的遺產。不是人民生命高於一切,甚至不是公民的生命高於一切,而是人的生命高於一切。這是現代文明世界的價值觀,更是文明社會的底線共識。

汶川地震,是上天,在提醒我們,是承認「生命高於一切」的時候了;在敦促我們,生命至上的汶川共識還需要有後續的觀念更新和制度跟進;在告誡我們,現在是把生命權寫入憲法的時候了!唯有如此,才能讓公共權力向人性回歸、向生命尊嚴低頭、向民意靠近、向普世價值歸順。衡量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就是看該社會中人的生命價值的重要性程度,生命權得到保護的程度,人的尊嚴得到尊重的程度。因此,值得再次重申的是,在文明的價值序列中,生命的價值才居於頂端,其他一切都居其次。人的生命高於一切,或者說人命關天,是文明的合乎人性的執政理念的出發點,也是中國邁入現代文明社會的新起點!

──轉自《劉軍寧博客》(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6/23/2008 3:42:15 P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8/6/23/n21652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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