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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募款 最高可罰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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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十日電)縣府社會處今天表示、公益團體需事先申請許可才能發起勸募,學校如欲幫助經濟困頓學生,可循教育部「學校教育儲蓄戶」對外募款,如違反規定,最高可罰二十萬元。    

社會處指出,公益勸募條例公布實施二年餘,但仍有民眾不了解勸募程序而有所誤解,依勸募條例規定不能為特定對象發起勸募,必須具備公益團體合法勸募資格才能發起勸募,而且必須在辦理勸募活動前先申請許可。

如未依規定就發起募款活動,該處會先予以制止,制止不聽則依法處罰,可處四萬至二十萬元不等罰鍰,社會處統計發現,縣府一年約制止六件違反規定勸募的案件,經制止後募款單位均立即停止募款。    

另外,也發現最容易違反勸募條例募款行為,以學校為特定學生發起募款情形最多,社會處說,各校學生如為經濟弱勢、或家庭突遭變故情形,學校可循社會救助體系申辦相關福利服務或洽轄區社工員提供相關諮詢及協助。

學校如需募款也請善用教育部推動之「學校教育儲蓄戶」對外募款,請勿以各校「仁愛基金專戶」或其他帳戶對外募款。

為保障民眾捐款權益,社會處提醒民眾從事愛心捐款時應注意三點不漏要點,第一要確認勸募單位合法、第二要有許可文號,第三要記得索取收據。    

社會處日前接獲臺南縣政府函,表示臺南縣「慈恩教養院」及「善心教養院」未經臺南縣政府許可立案,因此不得有收容身心障礙民眾及對外募款等行為,希望民眾勿對該兩機構捐贈財務,以免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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