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拆遷戶許正清給胡錦濤的第三封信件

曝光上海市副市長胡延照等人的強拆手段

許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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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4日訊】我所經歷的強拆噩夢,還要從十年之前說,當時是上海市普陀區區長現為上海市副市長胡延照主政時期,那是一段令人心碎和噩夢叢生的往事。

1998年4月18日在上海市普陀區長壽街道辦事處(常德路宜昌路)的大會議室內,時任街道主任李忠道主持召開了「滬江銅廠基地」拆遷動員大會,言下之意,就是告誡動遷居民配合舊區改造。儘快搬離,越早越好,早搬遷還有一點速遷獎勵費等等。

然而短短二個月時間,1998年6月18日,我家就迅速接到了房產開發商上海普泉房產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普泉房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平總經理於6月9日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其實這份裁決申請書是由動遷實施單位上海市普陀區公房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一手策劃並直接製作的,意圖很明確,就是找一個犧牲者殺雞給猴,藉此機會威脅恫嚇其他居民儘快搬離。與此同時送來的還有上海市普陀區房產管理局裁決審理會議通知。

6月22日,我父親許永道和我一起參加了裁決審理會議。1998年6月份,上海的天氣就驕陽似火,酷暑難當。房地局拆遷科主持會議的張荒竟惡狠狠地用電扇開著最大檔直對著我父親臉上猛吹,還不許我講話。我父親由於高血壓,加上前幾天又突發腦梗中風,一直在家中床上吊鹽水,只好耐著性子堅持。但受不了這種惡氣,在下樓梯時一腳踏空昏厥癱倒在地。當時房地局的保健醫生及時趕來,在把脈、量血壓之後給了我父親二粒保心丸,但張荒和一同參加會議助陣的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長壽警署民警沈宗懋卻在一旁怪言怪語,說什麼我父親是裝出來的,是在耍無賴,並且還威脅我,不讓我叫救護車到場救助。


十年強遷戶許正清極其家人租住的房屋就在附近,目前也正在拆遷,全家將無棲身之地,請外界關注


之後,一不做二不休的上海市普陀區房產管理局又於10月15日召開裁決審理會議。由於我家根據1991年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1994年《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堅持要求「回原地安置」,於是在10月27日,氣急敗壞的上海市普陀區房產管理局局長陳琦作出了普發拆裁發(1998)83號《房屋拆遷裁決書》。從裁決內容看,表面上我家有「回搬原地」的權利,而實際上並不是如此。真正的噩夢就此開始。

普陀區房產局三條裁決內容是這樣的,「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許永道戶安置原地四號樓東單元A2一樓建築面積92.8平方米二室一廳房屋一套(期房)。上述房屋系成本價差價商品房,被申請人應支付差價購買房款人民幣182595.20元(其中8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609元計算為128720元,其餘12.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209元計算為53875.20元)。上述款項被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支付給申請人。

二、若上述款項被申請人不能如期支付,則視為無力購買原址商品房。被申請人許永道戶安置於本市桃浦六村102號101-103室居住面積41.95平方米三室一廳房屋一套。

三、被申請人許永道戶應於1998年10月30日前遷至桃浦六村102號101-103室過渡。」

「申請人:上海普泉房產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本市常德路1298弄1號1101室。法定代表人:周永平。」

然而,我們居民怎麼也沒有想到,作為一個政府部門竟然如此玩弄了一出人人痛恨的惡作劇,策劃了一場精心設計的大騙局。

因為我們通過尋找和郵寄的掛號信均證實,這個唯一的付款地址只是一戶長期居住的普通居民,而沒有這個普泉房產公司。也就是說我們不可能做到在這個地址上一個月內簽約付款,更沒有這個普泉房產公司的開戶銀行和付款帳號。

然而你又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一個月的付款期限還沒有過去,11月24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區長胡延照已經認定我家一個月內不付款,作出了普府限拆(1998)第61號《限期拆遷決定書》,派人張貼在我家門上。

該決定內容是這樣的:「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政府決定:限被拆遷人許永道及家人於1998年11月29日前遷至上海市普陀區房產管理局(1998)普房拆裁字第83號《房屋拆遷裁決書》規定的本市桃浦六村102號101— 103室居住面積41.95平方米三室一廳房屋過渡。」

我家又連忙於11月30日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撤銷該強拆決定的行政訴訟,同時要求中止執行。但是僅過了三天,1998年12月3日上午胡延照區長不顧我家的強烈反對,強行下達了強制拆遷命令。由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督陣,聯合上海市普陀區房產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及長壽街道辦事處、長壽警署、西康路1001弄居委會和動遷組上海市普陀區公房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還有拆房民工等二百多人組成的強拆大軍浩浩蕩蕩、耀武揚威地進行強制拆遷、強盜拆遷,同時沒收我家全部家財。

1999年1月6日我父親和我在無家可歸、財產被搶的非常情況下,又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普陀區房產局的房屋拆遷裁決的「民告官行政訴訟」。對於上述兩案的法庭審理,我們均依據國務院和上海市的有關拆遷規定「必須明確過渡期限過渡費同時最終一次性解決安置房屋」,和依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高法行(1997)12號文件第13條規定:「房屋拆遷裁決中安置住房不能一次解決,裁決僅以過渡形式安置但未明確過渡期限與安置房屋的,應認定為不合法」的規定,以及普陀房產局的普拆證通字(1998)第10號《通知》中也明確規定:「必須明確「四定內容」,明確回搬日期並保證按時回搬」。我家同時著重指出,這個付款地址根本就不存在,沒有這個普泉房產公司,這是相關政府部門一手策劃的大騙局。

將近一年不到的審理,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在久拖不決的情況下,終於作出了意想不到的行政判決,維持了這個裁決。然而普陀區法院卻將普泉房產公司的地址偷偷摸摸更改為常德路1200號。而這個地址就是當初拆遷的滬江銅廠地址,已經是一片空地,目前也不存在這個名牌號碼。據此,我家上訴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以談話形式審理,最終也是維持了這個虛假地址。

之後,我家又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胡衛衛在談話審理時,當著我的面嚴厲告誡普陀區房產管理局承辦人張荒、朱惠興,並說「拆遷人對假地址應承擔責任,(你們房地局)合謀來搞,也要承擔責任,也包括法院了,」當時張荒、朱惠興聞聽此言當即面紅耳赤,一時說不上話來。

然而2001年11月21日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名義作出的《駁回再審通知書》卻是事與願違,不僅沒有追究普泉房產公司、普陀區公房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和普陀區房產管理局聯合串謀的法律責任,而是千方百計為違法裁決尋找藉口,開脫責任。

事後我得知就是這個胡衛衛法官,其在普陀區的住房也遭遇拆遷,若不配合就會遭到普陀區房產管理局的強制拆遷報復。在強權之下,這個曾經當過兵的法官不得不垂下高昂的頭,為強權賣命。

無奈之下,我數次上訪北京,向作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回復稱這個人為惡意設置的不可兌現付款行為的虛假地址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而我們的「申訴理由不足」。

2004年6月3日,我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申訴書,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惡意提供虛假地址行為對我家栽贓陷害和強制拆遷裁決進行立法解釋。四年過去了,至今杳無音訊。
從2001年1月5日開始,我們家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回原地安置,1月12日我們付給法院執行費913元。隨後,法院執行庭司法裁定查封了同德公寓內作為我們回搬安置房的常德路1158弄1號101室。

沒想到,從來不將法律放在眼裡的普陀區人民政府區長胡延照和法制辦工作人員,縱容普泉房產公司將此房低價出售給了上海十大先進模範醫院院長、時任上海市普陀區中心醫院院長的花根才,作為其父母養老的房屋,出售的原因就是兩人的特殊關係。

普陀區法院從2001年起至今2008年七年時間不執行自己的生效判決,不保障我們回原地安置權利,裁定中止執行。致使我們遭遇動遷十年以來時至今日仍然一無所有,無家可歸。
生活無著落,人權沒保障。

請看,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區長胡延照的強制拆遷手段是如何卑鄙、如何惡毒的。因為強制拆遷,他當上了上海市副市長。因為強制拆遷有功,他連任了上海市副市長。

而這僅僅是中國上海市十年大開發大動遷的冰山一角,從中我們可以瞭解到中國大陸上是如何進行拆遷,強制拆遷的內幕真相到底是什麼樣子的。到底是老百姓有理,還是政府官員們有理?那些依靠強制拆遷爬上副區長、區長、市長、副市長、市委書記寶座的壞蛋們是如何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膽大包天、肆意妄為,千方百計、精心策劃去構陷自己的人民群眾的。

前一段時期貴州甕安「6.28」事件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就很能夠說明其中深層次的原因。
在此有必要公開真相,揭密內幕。讓我們大家不忘拆遷苦,牢記強遷仇,更加深刻瞭解到中國大陸惡劣的人權狀況。

2005年1月28日我因成功地到北京悼念趙紫陽逝世,次日凌晨被認為「是法輪功和中南海上訪」拘押在號稱「中華第一派出所」的北京府佑街派出所內達12小時,之後被押送上海。

在Z5次北京直達上海列車上,突然遭到上海市普陀區公安分局穩定科便衣警察和上海市西部集團公司職工張筠的故意暗殺(未遂)、性強暴、搶劫、損壞財物和惡意誣告。

上海市普陀區公安、檢察院、法院以捏造事實、栽贓陷害的卑鄙手法刑事判決我入獄三年,直至2008年1月29日獲釋。

我因此成為由於反對和制止野蠻違規強制拆遷和上訪特別是赴京上訪,以及為許多拆遷居民代理眾多「民告官」行政訴訟和悼念趙紫陽逝世三者集一身,而被上海當局打擊報復蒙冤坐牢的世界第一人。(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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