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甕安姦殺案之分析

王 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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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6日訊】貴州,古稱夜郎國,簡稱黔;是個山多地不平貧困省份。歷史上這裡居住的多是少數民族,俗稱山民。他們據山為寨,除了一些生活急需,下到平坦城鎮同當地漢民及其他民族以山貨換些日用品外一般是不和漢人交往的。歷史上也很少有過造反的事件發生。應該說,這裡的人民是安貧樂道的善良心性的人民。

倒是五年前,貴州的一塊正體字的藏字石「中國共產黨亡」,把我給震醒了!據專家考證:此石無任何雕鑿的痕跡,其生成在三萬年以上。也就是說,是上蒼造就的奇石,更是上蒼降給人們的一個警示真言錄!她在三萬年前,就預報了共產黨必然滅亡,只是自共產黨劫持政權以來,她一直以背面給人以普普通通的岩石感覺;然而,在五年前,她轟然墜地,這才露出了她的「廬山」真面目。也就是說此黨壽命已盡,紅天當滅,藍天將立,共產黨必然滅亡!

然而,2008年6月28日,就在這個安貧樂道與世無爭的貧窮省份卻突然爆發了一場大約有幾萬人參加的、由示威請願而發展成人民暴動的全民運動。暴動的原因是一名只有十五歲的少女,被人強姦後,棄屍河川,受害者家屬申冤被無辜毆打致傷所引起的。人們燒警察局、警車、縣政府,直到最後被武裝警察鎮壓下去。

事件出現後,網絡上出現大量報導和評論;最後經省委書記及其發言人對事實真相的所謂解釋——即:自殺——而結束。

果真是自殺嗎?!根據網上的分析,我可以肯定這是貴州省委書記在故意誤導群眾的思維,是一起地地道道的推脫罪惡責任掩蓋罪犯罪責的犯罪案件。中央理應追究貴州省委的責任!

根據最近大紀元的報導,我特做以下分析:

一, 所謂的自殺現場,肯定不是第一個作案現場。也就是說:李樹芬不是自殺,而是他殺!這裡有以下體征可以證明:

1, 李德肚子裡沒有進水。當然也有被水嗆死的可能。但是即使是嗆死,肚子裡也要進水的。

2, 李的咽喉內,尚存有藥片;究竟是什麼藥品,「刑偵人員」沒有交代。

首先,既然定案為跳水自殺,那麼就必然要喝水,為什麼藥片沒有被水沖到肚子裡,反而卡在咽喉中?!李的遺體肚子中沒有進水,那就有可能是嗆水而死(嗆水也進水,但是從鼻子和嘴兩處進水);但是既然是嗆死,那麼死前一定要咳嗦;人一咳嗦就必然會把藥片吐出來。然而,李的咽喉內的藥片卻紋絲不動;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嗆死的可能。因此,李咽喉中的藥片,肯定是在第一犯罪現場強行讓她吞服的。

究竟是什麼藥片呢?——一種可能是迷昏藥;因為只有將被強姦的人昏迷後,才有可能順利的強姦;這是非常普通的道理。

另一種可能是刺激女性性慾的藥品。

不管是什麼藥片,可以肯定的是:李樹芬堅決不肯吞服。很有可能是犯罪份子用力撬開李的口而放進去的。這就是李的咽喉中有藥片的根本原因。

3, 那位王姓女同學及兩個男性 工人,也不是第一個作案者。但是很有可能是協同做案人。

既然上面提到:河岸不是第一個作案現場,那麼一定是由第一作案現場移動的河岸後,扔到水裡的。

這裡有以下幾點可以證明:

李是由王邀約出去「玩」的;根據王的交代和李的哥哥證明:王曾經打電話給李的哥哥說:「李樹芬今天晚上不回去了。在王的家中睡覺了。」……所以王對李的死,是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第一,王是知情人,甚至於就是犯罪的協同人,也就是同案犯;所以只有將王拘留後,移送第三地區的司法機關審理,立刻就能得到答案。

第一作案人究竟是誰呢?!——此人有權有勢,權壓整個貴州省!只要在貴州,就根本別想破案。這裡有以下證據可以證明:

(1)在案發現場,有許多圍觀的人,唯獨沒有被害人家屬。就在現場,突然出現了一個中年女性,在看過現場後,當著眾圍觀者的面,公開打電話給一個姓江的廳長。這個女人與江廳長究竟是什麼關係?一個發生在縣城的案件,為什麼要打電話給廳長?江廳長究竟同這個姦殺案,有什麼關係?

(2)當有人要求刑偵科破案時,有個不願透露姓名的幹部說:這個人的權利非常大,不敢得罪。」

的確,連省委書記都敢掩蓋事實真相,那麼可以肯定第一作案人是一名很有權勢的人物!按照定向推理的判斷:這個搶劫殺人犯,毫無疑問就是那位接電話的江廳長!

江廳長的作案現場絕不是在王姓女子的家中,而很有可能就在甕安縣城的旅館內。王姓女子是為江廳長尋找漂亮女孩子的皮條客。也可以肯定,王也是曾經被江廳長姦污過的女孩。而現場的那位中年女子可以肯定是個風塵女子,江利用女性來勾引女孩,是最容易上鉤的!也就是說:此女先將王姓女孩勾引後,江廳長在姦污完事後,付給王一定數量(按網上的報導:如果是處女,至少可得一千元人民幣)的賣春錢;做為一名初中女學生雖然不知道是否家中貧困,但是這個數字,對於她來說,應該是非常大的數字。再加上對方的省級幹部頭銜她自然也就不再出聲了。

4, 根據群眾的反映:甕安經常丟失女孩。而這位江廳長一定經 常到甕安來或「探親」、或「視察」。那麼甕安的最好旅館,就一定有他的住房登記。如果旅館沒有銷毀記錄,那麼只要檢查一下記錄就可以立刻明白江是第一作案人!

我的根據是:最近揭露出來的共產黨高幹中,就有一些是為了發洩獸慾專門尋找處女尋歡作樂的。這個江廳長也不會例外。它可以仗著它是貴州省共產黨的政法委的書記職務為所慾為,而根本不擔心別人的制約!李樹芬的死,也就不奇怪了!

5, 王姓女子之所以向李的哥哥打電話,是因為她在旅店吃完酒飯後,不可能留在作案現場,所以她在回家後(或者在路上)就打電話給李的哥哥,告訴他:「李樹芬今晚不回家了。」這說明她並不知道李被江廳長給害死了。

由於已經打了電話,這件事情就再也掩蓋下去了。所以在把李的屍體丟到水裡後,就再一次打電話給李的親屬,以李樹芬已自殺為借口,企圖掩蓋犯罪真相!

我說江是第一作案人,也有以下證據可以直接證明:

(1) 當李的叔叔到派出所去報案後,派出所首先逼迫其說是消 防人員打撈的李屍體。當其叔叔堅決不同意的時候,派出所竟然大打出手,那麼派出所為什麼要急於以消防隊打撈的名義上報呢?而且在李的叔叔從派出所出來的途中,竟然再一次遭到不明身份的黑社會毆打!派出所究竟跟黑社會有什麼關係?!

肯定消防隊裡有熟人。或許就有曾經打撈過女孩屍體的經歷。甚至於同作案人有直接的關係。正因為派出所敢於掩蓋真相,是這個作案人是他們的本行領導。他們絕不敢得罪江廳長,而且幫助江掩蓋真相對他們肯定有好處。例如提級、給小費……等等。因為這是人命案,江肯定會給他們一定數量的好處費;所以就充當了知情不報的第三犯罪人。畢竟共產黨高幹玩弄處女早已不是秘密了!

(2) 當李的叔叔從派出所出來後,在離派出所一百米左右的地方,又再一次遭遇的黑社會打手的毒打。這就說明,這些黑社會分子,是江廳長僱來的打手。這就牽扯出那兩個男性作案人了。

6, 人死以後,屍體特別重,江不可能自己動手來搬屍體,於是就再一次把王叫到旅館幫忙找人。但是此案要做的秘密,就必需找黑社會幫忙。於是,王就叫了那兩名工廠的工人(事實上是黑社會的小成員)來幫忙丟棄體。

至於現場的血跡及手紙,一個可能是兩個男子進行過奸屍;但是有王姓女子在場,這種可能性非常小。所以我推斷:兩個男性,沒有可能姦污李樹芬。但是他們肯定瞭解案情,只是為了經濟利益而不肯交代出作案人是誰!

另一個可能是在第一作案現場,在江廳長在強姦李的過程中,李的陰道出現了大出血的情況。在江基本上處理完後,為防止再次大流血,將手紙塞在李的陰道口處,連同屍體一同丟棄在現場。畢竟是年輕人,沒有注意到這些細節,才出現了被人發現的情況。可惜發現者沒有留下罪證作證,事後被人銷毀現場及罪證!

7, 在丟棄李的屍體前,必需要有運輸工具,即是汽車。因為在馬路上抬著屍體,很可能被人發現所以只有使用汽車才能較安全的運到丟棄屍體的現場。第一個可能是用江的廳長汽車,這樣可以免去別人懷疑。

第二個可能是:租用出租汽車。雖然甕安縣召集出租汽車駕駛員開會,警告他們不能對外亂講。但是這種可能非常小。那就只有使用廳長或者當地警察局的警車。這是誰也別想過問的。於是他們發現沒有人的情況下,就把屍體丟棄在河裡了。

由於一直以來,已經有幾個甕安少女丟失,因此徹底偵破這個案件就可以偵破連串少女丟失案件。而破案的鍵,是從北京調來真正的刑事偵察員。

俗語說:人命關天,誠然胡錦濤認為這是一件小案子,他只是坐在中南海不想讓命案責任人承擔罪責罷了。這是人民堅決反對的!

為此我們請求胡錦濤:立刻派人去甕安調查偵查此案!這是你責無旁貸的責任!正因為共產黨的凌駕於憲法上,以黨亂權、以權敗法,所以才出現了類似甕安的大批案件。搞得人民怨聲載道,處處就像一片乾柴中國隨時都有可能出現無法撲滅的烈火。這才是胡錦濤最需要關心此案的根本原因!

旅日華人 王天增
2008 7 24東京家中(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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