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地下金融匯款 觸犯管理外匯條例

【大紀元8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十八日電)前總統陳水扁疑涉及洗錢案,曾透過地下匯兌管道將資金匯出;國內金融界人士表示,依照「管理外匯條例」規定,新台幣500萬元以上的等值外匯,未依規定申報,將可處以罰款;另外,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涉及刑事犯罪。

最高特偵組今天傳訊陳水扁妻舅吳景茂後,發現吳淑珍指示吳景茂匯出境外的款項,有些是透過銀樓等地下匯兌管道進行。金融圈人士表示,全案在洗錢事證尚待釐清前,已觸犯「銀行法」及「管理外匯條例」。

金融圈人士晚間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依照「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規定,「新台幣500萬元以上的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有事實足以認定有申報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的義務。」

另外,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若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鍰。

「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銀樓或地下金融機構),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的罰金;其外匯及價金可以沒收。

美東時間: 2008-08-18 11:04:39 AM  【萬年曆】
本文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8/8/18/n22328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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