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航:今天有幸為法輪功信仰者做辯護

王永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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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9日訊】針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施加於法輪功信仰者的致命錯誤,我多次寫公開信呼籲,期望司法權力者能夠顧及最起碼的法律尊嚴,在實踐中對這麼大的錯誤有所糾正。寫過的文章中,尤以今年7.20期間發出的致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昔日鑄大錯,如今宜速清遺禍》對相關法律觀點論述最為詳盡。

但是,我發出的呼籲,不管多麼迫切與焦急,一概是泥牛入海。當然,也有意想不到的反饋:律師證遭主管機關暫時保管,律師所停止了和我的聘用合同。

為了讓司法權力者進一步認清在法輪功信仰者案件中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單靠紙上談兵難以做到,必須有親身躬行的實踐機會。恰巧昨天聽說大連市金州區法輪功信仰者谷麗、邱淑晶(另名邱淑萍)將遭「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指控開庭,谷麗有熱心人為其辯護,邱淑晶無人辯護。我遂決定出庭為邱淑晶做無罪辯護。下面是開庭的簡要情況。

開庭核對完當事人身份情況後,我請求審判長從人道和人性考慮,除去兩位弱女子的手銬械具,遭拒絕。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詢問時,竟使用「你是否分發過法輪功邪教宣傳品」這種設圈套詢問方法,我兩次提出抗議,第二次抗議時,被審判長制止並警告一次,記錄在案。

輪到我向邱淑晶發問時,我從兩個方面提出下面問題。

問:邱淑晶,因本案涉及「邪教」問題,那麼,在這一段時間內,公安人員和公訴人員和你見面時,是否告訴過你什麼是「正教」?
答:沒有。
問:你認為法律有沒有權力去確定一種信仰是不是邪教?
答:沒有權力。
問: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必須是一個人對國家的某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不滿,懷有成見,認為其實施將損害自己利益。那麼,你是不是對國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不滿?
答:沒有。
問:你知不知道如何才能破壞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
答:不知道。

發問至此,公訴人突然提出抗議,我沒聽清抗議的理由,但審判長支持了公訴人,制止我的進一步發問。不過該問的問題恰好也問完了。

在質證階段,公訴人提供了大量「證據」,包括扣押的電腦、打印機、小冊子、光盤在內,並一一詢問,可見公訴人對案件下了很大功夫。

我們沒有任何證據向法庭提供,我也沒打算在事實方面做糾纏。也就是說,我要在邱淑晶承認做過大量講真相的事情的基礎上,為她做無罪辯護。

輪到我發表辯護意見之前,本打算將刑法第三百條原文分發給合議庭及公訴人,以便在我進行法律論述時,他們有個參照。但我的好意遭到審判長拒絕。我只好在讀完刑法第三百條共三款內容後開始我的辯護。

刑法第三百條內容:第一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國刑法講究犯罪構成四要素,客體要件、主體要件、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結合刑法第三百條的三款內容,我們非常明顯地看出,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確的犯罪客體,那麼第一款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的構成,也必須有客體,即具體的哪一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破壞,此處的法律既然與行政法規並列使用,法律必然是狹義的,不包括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等。但在本案中,我們找不到哪一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我的當事人的破壞。

官方出版的關於刑法理解與適用的權威解釋都指出,觸犯本案罪名者,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那麼,在本案中,既然連犯罪客體都找不到,那就更談不上邱淑晶在主觀方面對破壞法律實施是故意還是過失,同時,犯罪構成的另一個要素,即客觀方面也無從談起,因為談不上邱淑晶把哪部法律破壞到什麼程度,造成什麼樣的社會危害、法律後果。這也就是說,本案指控的罪名用在邱淑晶身上,犯罪構成四要素缺乏三個。

對於本案,本辯護人給出以下結論:

其一,涉及到「正教」、「邪教」的定義、區分,根本不屬於法律問題,而是信仰領域的話題。自從人類有宗教開始,就存在著正教與邪教的爭議。當今世界不會再有人認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創立之初的三百年是被當作邪教迫害的。既然正教與邪教的區分不屬於法律問題,把「邪教」二字寫進法律條文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因此,對於本案指控罪名的前半部份,即「利用邪教組織」部份,本辯護人認為不成立。但這並不是本案指控罪名的主體和關鍵,畢竟它僅僅是一個利用什麼什麼形式,況且一個信仰是不是邪教,不是我們在這裡能夠討論清楚的。

其二,本案指控罪名的主體和關鍵是「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法輪功信仰者邱淑晶根本就不知道國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將對她的利益產生損害,更不知道如何才能「破壞」一部法律的「實施」。實際上,公訴人也無法找到國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邱淑晶「破壞」。

2.「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的成立,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才構成犯罪。而法輪功信仰者邱淑晶連國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對自己利益會構成威脅都不知道,就無從談起主觀上故意還是過失。

3.破壞法律實施不同於違反法律,一般人根本不知道如何做才能夠破壞一部法律的「實施」。

綜上,辯護人認為,無論本案出示的所謂證據是否屬實,也無論其數量多少,只要這些「證據」不能證明邱淑晶故意阻撓和破壞某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即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並造成社會危害後果,就不得以本條罪名對她進行審判。現在看來,當初對邱淑晶的拘留、逮捕、起訴就是錯誤的。因此,請法庭立即當庭宣判邱淑晶無罪並予以釋放。

公訴人顯然沒有料到我會做這樣的辯護,他完全針對事實部份進行公訴,而我對事實部份不置一詞,只做法律適用部份辯護,只要法律上不構成犯罪,再多的事實,也不是犯罪事實。針對我的辯護意見,公訴人只說了一句話:利用邪教組織就是破壞法律實施。

從公訴人在開庭表現看,他對案件很用心,反應也很機敏,思路清楚。他在很多案件的公訴中可能會表現得很優異,但今天他面臨的問題恐怕是整個中國司法界都無法面對的難題。

審判長又給了我一次補充發言的機會,我指出公訴人的說法是對刑法第三百條的錯誤理解,並反問一句以表明我的觀點:如果利用邪教組織就等同破壞法律實施,刑法第三百條何必還要有第二款、第三款?

整個開庭,我能夠比較完整地表達我的辯護觀點,這是值得慶幸的事情。

庭審後,我將發表於大紀元網站的文章《昔日鑄大錯,如今宜速清遺禍》作為辯護詞的附件一併交給法庭。

一個錯誤,如果錯誤的製造者和旁觀者都認識不到它的荒唐,大家都稀里糊塗,也不會感覺到彆扭,但如果一人指出,眾人稍加推敲也能猛然省悟,這樣的錯誤就必須被制止。我相信金州區法院不會明目張膽違反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敢於對今天被開庭的兩位無辜定罪量刑。

我也希望海內外的法律界人士,或者關心中國法治狀況的人們,從純法律的角度、從犯罪構成四要素上對法輪功信仰者被強加的罪名略作分析。可能僅需幾分鐘時間,你就會發現「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冠以法輪功信仰者,其錯誤有多麼明顯!至於九年來這一荒唐罪名對法輪功信仰者為禍之烈,在此不提也罷。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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