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國稅局:購地未辦理過戶即出售 仍需課稅

【大紀元8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十日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未辦理產權過戶,即出售他人,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給第三者,所獲利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查獲一起案例,甲君在2004年間向乙君購買土地新台幣6000萬元,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將該筆土地出售丙君7000萬元,認定甲君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所獲利益1000萬元核屬其他所得,應課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未以本人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登記,出售該土地權利時,所獲利益也屬於「其他所得」,非屬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出售年度所得,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美東時間: 2008-08-30 01:44:26 AM  【萬年曆】
本文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8/8/30/n22463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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