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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增訂颱風假 勞委會:應審慎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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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四日電)有媒體質疑勞動基準法沒有「颱風假」對勞工不公平,行政院勞委會今天表示,企業的態樣太多,由政府一體規範民間企業的運作如颱風天放假等,是否適當?仍應審慎衡酌。

勞委會上午發布新聞指出,台灣地區颱風頻仍,勞資雙方最好在平時即透過協商,約定颱風來臨時的出勤準則,以兼顧勞工安全、企業營運與公眾利益,颱風發生時,如果由政府決定勞工停止工作,並不適宜。

勞委會說,颱風等天然災害來襲時,仍然有許多人必須在工作崗位上,克盡職責。因為天然災害是屬於不可抗力的事由,所以勞工如果確實無法到工,僱主不得視為曠職,也不得要求勞工請事假;但天然災害也難歸責於雇主,因此,依照民法相關規定,雇主可以不發給當日工資。

至於應否增訂「颱風假」?勞委會表示,各方有不同意見,但是,任何規定,除應兼顧雙方權益的平衡外,也必須考量其他公眾利益以及是否可行。據勞委會瞭解,已有不少企業在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除了比照公務部門停止上班,而且工資依然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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