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律師:向公安部舉報江澤民的誹謗罪

大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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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日訊】江澤民一手發起的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已經維持了近十年,江的罪孽罄竹難書。我們分析江涉嫌的罪行時發現,在江的諸多犯罪中,誹謗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充分」。也就是說,在中國大陸以誹謗罪追究江的罪責,沒有任何法律障礙。

誹謗煽動了仇恨,仇恨加劇了迫害。從這一點看,江澤民的誹謗罪是這場災難在中國大陸得以長期延續的根源與邪惡因素。揭示和追究江的誹謗罪,蕩滌毒霧,正本清源,既是制止迫害的一種方式,也是這場災難結束過程中的一個環節。

人類不是惡人逞兇的樂園,法律也不止是當權者迫害良善的工具。今天,我們嚴格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程序,鄭重要求中國司法部門確認江澤民的誹謗罪事實,對其定罪判刑。

我們堅信善惡有報的天理必將在這個人權惡棍身上兌現,我們相信江在有生之年必被正義審判。我們不僅有責任促成這一天早日到來,我們更有責任肅清江澤民的誹謗謊言對人類心靈的毒害,還世人以真相。

基於上述,我們起草了這封《舉報信》,並於二零零九年元月一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由長春發往公安部。據EMS查詢信息,《舉報信》已於二零零九年元月三日上午被「公安部1收發章」簽收(郵件號碼:EF676668808CN)。依據中國法律,自即日起,對江澤民涉嫌誹謗罪啟動調查程序,已經成為中國公安部的法定義務。

以下是《舉報信》全文。

舉 報 信

為維護法律的神聖與公正,切實體現《憲法》第33條「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儘快結束發生在中國大陸的長達近十年之久的一場人權與人道災難,揭示這場災難的根源,糾正和消除犯罪份子的犯罪行為在國內、國際產生的極端惡劣影響,還被誹謗者以公道,還被誹謗謊言欺騙者以真相,依照中國《刑法》第246條、《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特向中國公安部發出此舉報信。

舉報人:大陸律師(以下稱「本人」)
被舉報人:江澤民,曾任中共總書記、國家主席,自然情況略。

舉報事項:
江澤民觸犯《刑法》第246條第一款,構成誹謗罪。同時,按照該條第二款規定,江澤民的犯罪行為符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情形,應由公安機關主動立案偵查。

犯罪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人作為一名律師,近年來開始接觸法輪功信仰者被判刑案件,接觸法輪功學員,接觸有關法輪功信仰的書籍,不得不對1999年之前和之後的這段歷史進行回顧和再認識。過程中,瞭解到江澤民觸犯誹謗罪的犯罪事實。由於江在犯罪時和犯罪後很長時間內的特殊身份、地位,也由於江濫用國家力量極力遮掩其犯罪事實,更由於被江澤民謊言誹謗的法輪功信仰者在中國大陸長期處於被強力打壓狀態,因此,江的罪行始終未被追究。今天,隨著法輪功信仰者多年來在世界範圍持續不斷的講清真相,人們逐漸看清法輪功信仰者的無辜,看清他們遭受迫害的慘烈,看清江澤民的誹謗謊言對發起這場迫害和維持這場迫害所起的罪惡作用。真相即將完全大白於天下,江澤民構成犯罪的事實已無法掩蓋,其罪行必須受到追究,公安部有權利、更有義務對江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

以下分別舉報江澤民觸犯誹謗罪的犯罪行為、犯罪後果,分析其犯罪主觀方面,並闡述法律依據,共包括四個部份。

第一部份 關於江澤民犯罪行為的事實

一、江澤民觸犯誹謗罪的基本和主要言論

1999年10月26日,《人民日報》登載了一篇政治性文章,題目是《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阿蘭‧佩雷菲特書面採訪時的談話》。文章中,江澤民在回答「中國人民怎樣才能在改革開放時期保持精神上的平衡」時,主動談起法輪功話題,稱「『法輪功』是危害社會和人民的邪教」。

本人認為,以上述內容為代表的、江澤民關於法輪功的一系列公開言論,明顯構成誹謗,理由如下。

(一)江澤民的身份決定其根本無權對某種信仰是「正教」或「邪教」做出公開評價

人類自有宗教始,「誰是正教」、「何為異端、邪說」等類似爭議就從未停止。但這些爭議往往存在於教派之間,局限在信仰領域。宗教信仰的多元化、相對獨立性、相互排斥性決定:不可能存在一個公認而中立的團體、機構和個人對誰是正教、誰是邪教做出判斷。中世紀宗教裁判所曾試圖實現這一目的,但歷史證明宗教裁判所給人類留下的是恥辱和黑暗。

即使在宗教裁判所存續期間,君王或者世俗政治權力介入「正教」、「異端」的評判和處罰,也要從宗教信仰的角度,通過專門的機構(神職人員組成的裁判庭)、依特定的程序實現,而不是由行政長官直接代勞。

當然,歷史也證明,世俗政治權力介入宗教事務,其初衷無論是希望宗教繁榮,還是試圖遏止異教發展,往往帶來的都是災難。

宗教裁判所退出歷史舞臺後,在近代歷史上,沒有哪個國家元首公開宣稱某種信仰是邪教,並以行政手段進行干預、打壓。

1999年10月,江澤民以國家元首身份,私自、公然宣稱法輪功是邪教,在人類歷史上找不到這樣的先例。近代以來,類似的案例只有一起:1934年希特勒集總統、總理於一身之後,為實施其種族滅絕政策,持續貶損、侮辱猶太人是「劣等人種」。

江澤民散佈上述言論時,正值其集黨、政、軍職務於一身之時,但江無論以哪一個身份,都無權對某種信仰是不是邪教做出評判。因此,江的做法違反《憲法》第80條對國家主席職責的規定,是濫權行為。江的行為屬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應由其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此外,根據網絡信息,公安部在2005年曾發文列出中國境內十幾個「邪教組織」,法輪功不在其中。本人雖不認為公安部作為行政機關有權界定誰是、誰不是邪教,但公安部的文件至少表明:江澤民針對法輪功的誹謗言論未被以官方名義採納。

(二)「邪教」是一個極具負面評價意義詞彙

按照通常理解,「邪教」與人類語言中最具負面意義的詞彙相聯繫,如:暴力、謊言、邪惡、血腥、恐怖、貪婪、虛偽、狡詐、殘忍、洗腦、偏執、反傳統、反道德、反人倫、反天理、狂妄自大、蔑視生命、滅絕人性、強制洗腦、神志不清、聚斂錢財、極端自私、為所欲為等等。某個組織一旦被定為「邪教」,即意味著該組織是人類的公敵、公害,必須被打散、解體、徹底清除。

(三)法輪功所倡導的「真、善、忍」精神,是一種高貴的價值,且被法輪功學員所踐行

謊言騙人能得逞,是因為被欺騙者不瞭解事實真相。江澤民為了實現其歪曲、醜化法輪功的目的,就要想盡辦法切斷人們瞭解真相的途徑,其中包括焚燬《轉法輪》等書籍。

「謠言止於智者」。要做個智者,就必須瞭解真相。要了解法輪功真相,最直接的做法莫過於看一看《轉法輪》這本書,從中可以看出法輪功倡導的價值和法輪功創始人對弟子的要求。

如果說《轉法輪》書中的內容是對法輪功學員書面的、理論上的要求的話,那麼在實踐當中,法輪功自1992年傳出至1999年7月長達七年多時間裏,本人未見媒體有任何關於法輪功危害社會的報導;即使自1999年7月至今長達九年多時間裏,在極度不公正的對待下,中國大陸沒有發生一起法輪功學員以暴制暴的案例。這說明,法輪功學員普遍能夠遵循法輪功創始人的教導,把「真、善、忍」的價值溶貫於日常行為當中。

(四)江澤民針對法輪功的誹謗言論,既無先例,也無共犯,其罪責無法推卸和轉嫁

自1992年5月法輪功在中國大陸傳出至1999年10月的長達七年多時間裏,沒有任何一個組織、機構、團體、個人公開宣稱法輪功是邪教。即使在1999年7月20日開始「揭批鬥爭」之後的三個多月內,也沒有任何一家媒體登載過「法輪功是邪教」的說法。江是第一個公開做出這種論斷的人,而且,江發佈這一言論的行為未經任何國家權力機構授權。

綜合以上四點,江澤民公開散步詆譭性言論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46條「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規定,對法輪功這一信仰團體及其成員構成誹謗罪。

二、江澤民觸犯誹謗罪的其它相關言論

美國人庫恩在《江澤民傳》一書中記載江接受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60分鐘」節目主持人麥克華萊士訪談的事實,時間是2000年8月15日下午,地點是北戴河。關於這次「談笑風生」的對話內容,網上流傳多個版本。慎重起見,本人找到CBS官方網站的內容,將其中江澤民關於法輪功的言論照錄如下(中文內容供參考)。

Wallace asked him about human rights and about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persecution of the religious group Falun Gong. (華萊士問到人權問題,中國政府對法輪功信仰團體的迫害問題。)

“Their leader, Li Hongzhi, claims to be the reincarnation of the chief Buddha, and also a reincarnated Jesus Christ,” Jiang said. “Can you believe that? He said that doomsday was about to come and that the Earth was going to explode. In fact what he says are just fallacies to deceive people. But as a result of his preaching, many families were broken and many lives were lost. So after careful deliberations, we concluded that Falun Gong is an evil cult.” (「他們的頭目,李洪志,自稱是釋迦牟尼轉世再生,也是耶穌的轉世再生。」江說,「你相信這些嗎?他說世界的末日就要到了,地球即將爆炸。事實上他所說的都是騙人的鬼話。但是,由於他的說教,許多家庭破碎了,許多生命消失了。所以,經過仔細權衡,我們得出法輪功是邪教這樣的結論。)

Jiang pointed out that no Falun Gong followers have ever been sentenced to death.(江說沒有法輪功信徒被判處死刑。)

But 26 of them have reportedly died in police custody.(但是,據報導有26人死於羈押場所。)

Jiang told 60 Minutes the Falun Gong has driven thousands of its members to commit suicide.(江告訴「60分鐘」法輪功已經造成數千學員自殺。)

The Falun Gong said that’s ridiculous – that it does not encourage suicide and that it’s still going strong despite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efforts to quash it.(法輪功方面稱這是謬論——法輪功沒有讓人自殺,中國政府的持續打壓無損於這個團體的存在。)

Asked about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persecution of Christians, Jiang said that Christians have not been persecuted in China, and that the constitution protects religious freedom, including Christianity. “But Falun Gong is a cult,” he said. “It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Christianity.”(當被問起中國政府迫害基督徒時,江說,基督徒在中國沒有受到過迫害,憲法保護宗教自由,包括基督教。「但法輪功是邪教」,他說,「完全不同於基督教」。)
(上述原文網址:http://www.cbsnews.com/stories/2000/08/31/60minutes/main229663.shtml)

任何人,只要對法輪功相關書籍有個粗略瞭解,都會被江澤民的上述言論所震驚。

本人閱讀(收聽、觀看)了法輪功創始人所有公開發表的文字、錄音、錄像,發現法輪功創始人從未「自稱是釋迦牟尼轉世再生,也是耶穌的轉世再生」。

本人查遍了法輪功創始人所有公開發表的文字、錄音、錄像,從未發現其中有「世界的末日就要到了,地球即將爆炸」這樣的說法或者類似的意思。

江澤民熟練地編造了一套能使人產生厭惡的謊話,栽贓到法輪功頭上,然後義正辭嚴地斥責這些「騙人的鬼話」。一般撒謊者、誹謗者、騙子做不到的,江全做到了。

像江澤民這樣,以堂堂大國元首身份,當著世界性媒體的鏡頭,相當於在全世界面前,肆無忌憚地撒下彌天大謊,明目張膽地欺騙世人,信口開河地造謠誣衊,詆譭他人,過程中卻又是那麼從容不迫、灑脫自如,人類歷史上恐怕找不出第二個。

美國是基督教立國的國度,有數量龐大的基督徒,當他們聽到江澤民編造出法輪功創始人「自稱耶穌的轉世再生」這樣的話時,他們對法輪功的牴觸與反感可想而知。但是,善良的美國人萬萬想不到,一個國家元首當著全世界人民的面也可以大耍流氓搞欺騙。

此外,江澤民關於「許多家庭破碎了,許多生命消失了」、「法輪功已經造成數千學員自殺」的言論,這種駭人聽聞的捏造,非常具有煽動力。尤其是「數千學員自殺」的說法,比其在1999年10月對《費加羅報》宣稱的「因練『法輪功』致死的達一千四百多人」更具震撼力。可以想像,僅憑江澤民的這幾句話,又有多少美國觀眾對法輪功產生反感、恐懼甚至仇恨。

三、江澤民捏造事實誹謗法輪功的相關行為表現

發生在江澤民在位期間的以下事件,本人認為均與江澤民所犯誹謗罪有關,江有幕後主謀的嫌疑,在此提供作為公安部偵查線索。

(一)將法輪功學員四‧二五和平上訪定性為「圍攻」

「圍攻中南海」是1999年7月20日之後扣在法輪功學員頭上的一頂帽子。江澤民在與華萊士訪談時談到法輪功學員「圍攻政府」。

即便一個局外人,如本人,僅僅通過比較1999年4月25日之後的官方新聞報導及其它資料,即能發現:「圍攻」之說,顯屬誣衊。

首先,「圍攻」一詞,既要「圍」,又要「攻」,「圍」的目的是為了「攻」,顯然屬暴力行為。且不說法輪功學員在任何環境下遵循「打不還手」,杜絕暴力,僅僅從另一方面看,「圍攻中南海」不亞於「武裝奪取政權」,必然會發生大規模衝突,會有大量的「圍攻暴徒」被捕。但我們知道,起碼在4月25日當天沒有一個法輪功學員在北京因暴力傾向被捕。

其次,如發生「圍攻」的暴力衝突,新聞媒體必有大量報導,但1999年7月22日前的近三個月內媒體關於四‧二五上訪事件的報導非常少,「圍攻」二字是在「揭批鬥爭」開始後突然出現在媒體的。

第三,在四‧二五上訪事件發生的當天晚上,江澤民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人寫過一封信,對當天的上訪事件,信中通篇未提「圍攻」二字,這與其接受華萊士採訪時腔調截然不同(該信被2006年8月出版的《江澤民文選》收入第二卷)。

(二)企圖在大陸清除有關法輪功的全部真實信息

誹謗者能夠得逞,往往是因為人們對真相不瞭解、對被誹謗者不瞭解。誹謗者為避免其捏造行為被戳穿,就要想方設法掩蓋有關被誹謗者的事實真相。

掩蓋事實真相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銷毀和禁絕真相資料,一種是製造虛假宣傳。

本人曾親眼看到電視上大量銷毀法輪功書籍、音像、物品的報導,也親身體會到江在位期間直至今天網絡對法輪功真相信息嚴密封鎖的狀況。這些公開和私下銷毀、禁絕法輪功資料的行為,以及封鎖有關法輪功網絡信息的行為,既切斷了局外人想了解法輪功的途徑,隱瞞了事實真相,又保護江澤民的誹謗謊言不被揭穿,是江掩蓋其罪行的手段。

(三)「天安門自焚事件」存在重大造假嫌疑,是在為江澤民的誹謗製造虛假證據

據本人瞭解,發生於2001年1月23日的天安門自焚事件以及官方媒體的一系列大篇幅報導,對於燃起人們對法輪功的牴觸、反感、厭惡、仇恨、恐懼,發揮了巨大功效。在這之前,很多人認為鎮壓法輪功是「小題大做」,但電視播出「自焚」事件後,這樣的說法幾乎沒有了。

但是,相反地,在電視播出「自焚」事件後很短時間內,本人即從街頭巷議中瞭解到百姓對此次事件真偽的諸多質疑。

如果說百姓的非議不值得重視的話,我們看一下被載入聯合國會議記錄的國際方面對「自焚」事件的態度。

2001 年8月14日上午,時值聯合國倡導和保護人權附屬委員會(The United Nations 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在日內瓦召開第53屆會議期間,國際教育發展組織(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IED)向會議提交了一份正式聲明:「Internation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IED)’s Statement at the U.N.」,聲明中稱:「當局並企圖以今年一月二十三日天安門廣場上的自焚事件為證據來誣陷法輪功為『邪教』。然而,我們得到一份自焚事件的錄像分析卻表明:整個事件是由政府一手導演的。我們備有該錄像的拷貝,以供分發。」(英文:The regime points to a supposed self-immolation incident in Tiananmen Square on January 23, 2001 as proof that Falun Gong is an “evil cult”. However, we have obtained a video of that incident that in our view proves that this event was staged by the government. We have copies of that video available for distribution.)

有關該份聲明的會議記錄請見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官方網頁:
http://www.unhchr.ch/huricane/huricane.nsf/0/D1D7C610CB97B340C1256AA9002678B0?opendocument

如果「自焚」如IED所說是被導演的,那麼,鑒於此造假事件對江澤民誹謗法輪功所起到的無可替代作用和轟動效應,我們完全有理由推斷江澤民是這次造假、栽贓、煽動仇恨事件的幕後主謀,這是江誹謗罪之外的另一系列獨立犯罪,應當另行立案偵查,並將偵查結果作為本案定罪的考量因素。

(四)有關「法輪功學員被成功轉化」的宣傳中,「轉化」一詞具有侮辱、誹謗性,與江澤民犯罪有關,且存在造假嫌疑

下面以焦點訪談曾報導過的「王博被轉化」案件為代表,向公安部提供調查線索:

《人民日報》2002年4月8日第一版登了一篇文章「生命‧深淵‧新生——原『法輪功』練習者王博的人生軌跡」,描述王博如何被「轉化」以及如何協助「轉化」其父親王新中。文章開頭和末尾並追憶了「被法輪功毒害的陳果」,陳果是「自焚」事件中的一個死亡者。

幾乎同時,《焦點訪談》播出錄像「《從毀滅到新生》——王博和她的爸爸媽媽(上、下)」,報導王博一家被「春風化雨般」「轉化」的過程。

事實真相並非如此。

2007年4月27日上午8點30分,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王博一家三口(父親王新中、母親劉淑芹)「破壞法律實施」案。當時,北京李和平等七名律師到庭做無罪辯護。庭審中,王博的主要「罪證」是她自己製作了一個自述錄像短片併發到網上,短片題目是《焦點訪談背後的殘忍和欺騙》。

看一下王博的開場白:「全世界的民眾,你們好!我是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王博。在2002年的時候,由於受中共政府人員的欺騙和利用,我上了中央電視臺的『焦點訪談』。在這裏,我向李洪志師父認錯,也向所有被矇蔽的世人講清中共政府人員是如何欺騙、利用我,如何對我強制洗腦的。」

無需看完全部錄像片,僅以王博一家再次被抓捕、審判的事實以及上面王博的這段「引子」,我們就能知道《人民日報》和《焦點訪談》的所謂「成功轉化」是怎麼回事。

王博在錄像中還談到她瞭解的死於「自焚」的陳果的情況:
「之後,我得知了自焚偽案。在隨後的一段時間裏,新華社有記者兩次對我們勞教所裏的學員進行採訪,也採訪了我。我當時對新華社的記者說:我在上中央音樂學院期間認識陳果,她不是真正煉法輪功的。雖然她以前煉過法輪功,但從99年我認識她的時候開始,她已經不看《轉法輪》,也不認為李洪志師父是我們的師父。她認為河南有一個叫劉某某的才是真正的『高人』,而且,還邀請我和我的母親去河南聽所謂的高人講法。我對此規勸她,告訴她這樣的行為是非常危險的,希望她不要再跟著劉某某等人一起、再聽信他們的話。當時陳果聽不進去。由於我們之間共同語言越來越少,所以後來也漸漸地疏遠了。我把這些話都告訴了新華社的記者。當時他們說他們做這個採訪是中央高層讓了解法輪功學員對自焚的態度……」

上述錄像在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檔案室應該可以查到。

(五)可能與江澤民犯罪有關的一系列宣傳

1999年7月之後,尤其是2001年1月「自焚」事件播出後,《人民日報》每週都有新「發生」和「發現」(以前「發生」的)的法輪功學員「自殺」、「自焚」、「剖腹找法輪」、「殺親人」、「殺鄰居」、「殺老中醫」、「殺乞丐」、「精神失常」的報導,殺人方式有錘子、斧頭、鐵鎬、菜刀、剪刀、毒藥、徒手掐脖子等等,每一起案件都充滿血腥、恐怖。對於這些宣傳,請參考一位見證這段歷史的加拿大律師的看法:

科來福‧安世立(Clive Ansley)大律師在中國從事法律工作十四年,1984年在上海為Bull, Housser & Tupper (“BHT”)開辦第一家外國律師事務所,自1984年起先後任教於復旦大學法學院(現仍為顧問教授)、上海交通大學。他在2006年4月27日做出一份書面《宣誓書》,用以證明法輪功在中國受到的迫害。

《宣誓書》第26條這樣寫道:「從鎮壓法輪功開始的1999年到2003年5月底,我居住在中國。期間,我每一天都見證了中國出版業和電視媒體對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持續不斷的誹謗。這是我所見過的最極端、完全不合法的、十足的仇恨運動。歷史上,我所瞭解的唯一可與之相比的仇恨運動是在歐洲由阿道夫‧希特勒發起的針對猶太人的仇恨運動。」(中文全文見http://epochtimes.com/b5/6/9/21/n1462204.htm英文全文見:http://www.falunau.org/indexArticle.jsp?itemID=1885)

先不說這些血腥、恐怖新聞報導與法輪功對學員要求的「真、善、忍」相去甚遠、太離譜,只提出兩點質疑:

其一,大家都知道,法輪功學員在大陸受到的迫害是最重的,但法輪功學員九年多來長期遭受不公正對待下,未曾見到一起法輪功學員對警察暴力相向的事件。也就是說,無論法輪功學員遭受多麼殘酷的虐待,他們沒有做揭竿而起的暴民,實實在在做到了「打不還手」。

其二,那些血腥、恐怖的「事件」,在1999年7月之後暴增,但在2003年3月江澤民離開黨、政職務後幾乎嘎然而止,這是不是很蹊蹺呢?

針對法輪功的「揭批鬥爭」,是文革後發生的一場規模最浩大的政治運動。幾十年來歷次政治運動的過程和結果表明,沒有哪一次運動不是以禍國殃民收場的。但每次運動中,為了煽動人們的狂熱,有一些「事實」需要被製造出來,有一些謊言需要被日日重複。回顧歷史,再結合以上兩點質疑,我們有理由這樣推斷:自1999年7月起,官方媒體所有關於法輪功的仇恨性宣傳報導,均是配合江澤民實施誹謗罪的造假宣傳,而江無疑是這一系列造假宣傳的幕後主謀和元兇。

第二部份 關於江澤民犯罪後果的事實

誹謗罪是一個較為獨特的犯罪類型。它有個不同於其它犯罪的地方:一般犯罪中往往只有一個(或者一方面)受害者,誹謗犯罪卻會同時產生兩個方面的受害者:一方面是被誹謗者(如本案中的法輪功學員),一方面是被謊言欺騙和矇蔽的人(觀眾、聽眾、讀者等)。

誹謗罪還有兩個特別的地方:其一,它能起到仇恨宣傳的作用,即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對被誹謗者的仇恨。有很多國家刑法中有「仇恨宣傳罪」,與誹謗罪有共通之處。其二,它能起到教唆犯罪的作用,即一旦被謊言欺騙、煽動者成為執法權力者,這種被煽動了的仇恨無疑會轉化為暴力。從這個意義上說,誹謗能夠起到教唆犯罪的作用。

一、江的誹謗犯罪製造了兩個數量龐大的受害群體

(一)作為被誹謗者的法輪功學員

受害者人數眾多,分佈範圍較廣。根據上海電視臺在1998年11月24日的新聞報導:「法輪功已傳遍歐、美、澳、亞四大洲,全世界已有一億人在煉法輪功。」也就是說,江的誹謗至少給一億人的精神造成傷害,甚至這一億人的親人也會不同程度地承受這種誹謗宣傳的傷害。由於法輪功學員在國外的廣泛傳播,顯然,這個受到精神傷害的群體是世界性分佈的。

(二)聽信江澤民誹謗謊言而被矇蔽的人

1.由於現代傳媒的發達,加上江澤民以其國家元首身份對誹謗法輪功所做的努力,從全世界看,在1999年7月後的一段時間內,聽說過「法輪功」這三個字而不了解法輪功的人,無疑都是江澤民犯罪的另一種受害者,即被欺騙、矇蔽而喪失判斷能力者。直到今天,有些人一談起法輪功,就聯想到「邪教」,而一聽說「邪教」,就以為在說法輪功,完全把「邪教」和法輪功等同起來。而事實上,這些人可能連一頁法輪功的書都沒讀過,甚至連一個法輪功學員也不認識。有不少人可能連法輪功信仰「真、善、忍」還是「真善美」都搞不清楚,但關於「法輪功是邪教」的說法卻能脫口而出,可見江澤民誹謗謊言的流毒之廣、為禍之烈。

2.從個人親身經歷看,本人曾長期被江澤民的誹謗謊言所矇蔽,以至在「自焚」宣傳後,曾被脅迫式參與針對法輪功的所謂「百萬群眾大簽名」。一同參加簽名的有一千多人,據我觀察,他們要麼是和我一樣被脅迫的,要麼是被「自焚」事件及一系列造假宣傳煽動了仇恨的人。

二、誹謗煽動了仇恨,加劇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程度

誹謗能夠混淆是非,誹謗使人喪失判斷,誹謗致人產生反感、仇恨,誹謗令人不願談論同類話題、不願瞭解事實真相。

人們認識事物往往先入為主。「法輪功是邪教」從一個國家元首的嘴裏說出來,再經過全國媒體長期強制灌輸,除了法輪功學員外,幾乎無人倖免於被欺騙。在鋪天蓋地的負面宣傳中,哪怕你只聽信了其中的百分之一,就足以產生對法輪功百分之百的厭惡和仇恨。而事實上,任何一個對法輪功的仇恨的人,他的仇恨不是因為了解法輪功,而是因為記住了江澤民的誹謗言論和系列造假宣傳。

仇恨,是江澤民作為迫害政策制定者長期誹謗宣傳的結果,也是監獄警察等作為迫害政策具體執行者們加劇迫害法輪功的心理動因。那些被以國家名義賦予了權力的執法者,如果對法輪功懷有厭惡和仇恨,這種仇恨不可避免地會轉化為暴力或者使暴力升級。而暴力一旦被「上頭」讚許,法輪功學員的悲慘處境就可想而知。

通過以下兩份文件,可以看出江澤民的仇恨宣傳對加劇這場迫害所起到的作用。
文件一:高智晟律師的公開信
高智晟律師於2005年12月12日向胡錦濤、溫家寶發出公開信:《必須立即停止滅絕我們民族良知和道德的野蠻行徑》(https://www.epochtimes.com/b5/5/12/13/n1151842.htm)

高律師在信中寫道:
「我想在此特別提及的是:我們設法說出這個民族持續被血腥迫害的真相,尤其是在這個時刻,也是為了提醒我們的整個民族——我們民族面臨的問題的嚴重性及緊迫性。我們的民族,我們每個個體,是到了一個必須正色面對我們所面臨問題的時候啦!任何理由、任何傳統的方法及任何的耽延,都將是對我們整個民族價值的犯罪!」

「在這封信裏,我將不會迴避任何我看到的真實存在的問題,哪怕這封信的公開之日即是我的入獄之時。十幾日的調查,我再次看到了令我痛徹心肺的真相,「610」辦公室,至少可以這樣稱謂它——國家政權內且高於政權力量的黑社會組織,它是可以操縱、調控一切政權資源的黑社會組織。一個國家憲法及國家的權力結構安排規範中沒有的組織,卻「行使」著本只能由國家機關才能行使的權力及許多連國家機關都根本不能行使的「權力」。它「行使」著在這個星球上,人類有國家文明以來,作為國家從不能擁有的權力。」

「我們看到了,被以「610」為符號化的的權力,正在持續地以殺戮人的肉體及精神、以鐐銬和鎖鏈、電刑、老虎凳等形式與我們的人民「打交道」,這種已完全黑社會化了的權力正在持續地折磨著我們的母親、我們的姐妹、我們的孩子及我們的整個民族。胡、溫兩位,作為這個時代、這個時刻具有特殊身份的民族的一員,尤其作為在國內大多數民眾心目中還被視作為具有良知的民族成員,是到了我們必須共同面對這一切的時候啦!」

「此時此刻,我用顫抖著的心、顫抖著的筆記述著那些被迫害者六年來的慘烈境遇,在這次令人難以置信的野蠻迫害真相中,在政府針對自己的人民毫無人性的殘暴記錄中,其最持久地震盪著我的靈魂的不道德行為記錄,即是「610」人員及警察的、完全程式化的幾無例外地針對我們女同胞女性生殖器攻擊的下流行徑!幾乎是百分百的女同胞的女性性生殖器、乳房及男性性生殖器,在被迫害過程中都遭到了極其下流的攻擊,幾乎所有的被迫害者,無論你是男性還是女性,行刑前的第一道程序那就是扒光你的所有衣服,任何語言、文字的功能都無法複述清或者再現我們的政府在這方面的下流和不道德!我們還尚存一絲體熱的民族成員誰還有條件在這樣的真實面前沉默下去!?」

高律師描述的迫害真相慘絕人寰,令人不忍卒讀。每個案例都給人以撕心裂肺的痛苦,整個信讀起來給人窒息的感覺。但高律師說,他揭露的迫害不及冰山一角。

公安部應徹查高律師揭露的迫害真相,除對具體參與迫害的犯罪份子繩之以法外,將相關迫害案例作為衡定江澤民誹謗犯罪(甚至教唆犯罪)後果的重要依據。

文件二:《關於指控發生在中國的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調查報告》(中、英文版本見網站http://organharvestinvestigation.net)

2006年7月6日,加拿大法律界、政界倆位知名人士: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和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向媒體公佈了《關於指控發生在中國的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調查報告》。《報告》中有這樣一段話:「調查之初,我們對指控的真偽不持任何觀點。該指控如此觸目驚心,幾乎令人無法相信。我們情願更多地證實指控是假的,而不是真的。如果這些指控是真實的,這將意味著這是我們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惡,超出人類所見證過的形形色色的墮落。正是這種對所指控事件的厭惡使我們『情願不信』。但這種『情願不信』並不意味著指控事實不存在。」

《報告》作者大衛‧喬高曾於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間任外交部亞太事務司司長,是加拿大第38屆國會裏就任時間最長的倆個國會議員之一。作者大衛‧麥塔斯是國際著名人權律師。

《報告》指控的事項雖然恐怖和令人震驚,但倆位作者的名望、社會地位和良好的個人信譽使報告的可信、可靠性得到保障。當然,最讓人信服的是這份報告內容本身。

本人認真閱讀了《報告》(2007年1月31日修訂版)的中文版本,並與英文原文做了揀選性對照。在對報告的指控事項、取證調查手段、證據內容、正反考量因素、證據分析、推理與論證方法以及得出的結論進行了幾番挑剔性審視後,作為律師,我只能用八個字評價這份《報告》:謹慎客觀、無懈可擊。

公安部應對於《報告》揭示的、幾乎超出人類心理承受能力的、令人髮指的罪行單獨立案偵查,除對參與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這種滔天罪惡的單位和個人繩之以法外,應將此罪大惡極的迫害案例作為衡定江澤民誹謗犯罪(甚至教唆犯罪)後果的重要依據。

誹謗煽動了仇恨,仇恨加劇了暴力。如果不是因為江澤民的誹謗,這場迫害不會如此慘烈、持久;如果不是因為江澤民的誹謗,那些執行迫害政策的警察不會對法輪功學員那麼刻骨仇恨、下手那麼狠辣;如果不是因為江澤民的誹謗,那些用以救死扶傷的手術刀,必然不會如此殘忍地劃開一個個信仰「真、善、忍」的同胞的肌膚、摘掉他們的眼角膜、腎臟、肝臟以謀利。

可以說,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誹謗引發的仇恨運動,是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遭受一切苦難的根源;是所有不明真相人仇恨法輪功的根本原因;是這場曠日持久的迫害得以持續、蔓延的罪惡因素。上述《報告》作者這樣描述煽動仇恨與法輪功學員器官被摘除之間的因果關係:「(對法輪功學員)煽動仇恨在中國最為尖銳……煽動仇恨並不必然導致某種具體的迫害形式,但所有的最惡劣的侵犯都是它挑起的。如果沒有這種仇恨宣傳,很難想像本文指控的事件會發生。然而這種仇恨宣傳一旦存在,那人們對法輪功的所作所為——摘取器官致其死亡——就不那麼難以置信了。」

以上提到的犯罪後果還僅僅是針對法輪功學員具體而言。除此之外,作為國家元首的江澤民,以誹謗方式煽動人們仇恨法輪功,在國際上,極大地敗壞了中國政府的形象,傷害了全體中國人的自尊與尊嚴;在國內,附帶加劇了國人對「真、善、忍」這種美好價值的蔑視,對中國社會道德下滑、世風日下、造假猖獗、公義無存的局面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些無疑是江犯罪後果的重要組成部份。但考慮到這些犯罪後果在取證、證據分析、因果判斷、社會危害性量化等方面的操作難度,在此不單獨作為舉報內容具體描述。

第三部份 關於江澤民犯罪的主觀故意、動機

一、江對法輪功的一切作為,均圍繞一個目的:戰勝法輪功

從以上舉報內容可以看出,江在1999年10月提出的「邪教」之說,既不是出於江澤民的科學判斷,也不是出於江的錯誤判斷,而是江為維持迫害和進一步推動迫害而信口雌黃、妖言惑眾。那麼,在此之前,江在1999年7月發起對法輪功「取締」和「揭批」,並不是因為法輪功是什麼「邪教」(當時還沒有這種公開的說法),更不是因為法輪功有什麼違法行為(上面分析過「四‧二五圍攻」系無稽之談),而是別的原因。這個「原因」究竟是什麼呢?從江下面一段透著暴戾之氣的話中可見端倪:

「難道我們共產黨人所具有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所信奉的唯物論、無神論,還戰勝不了法輪功所宣揚的那一套東西嗎?果真是那樣,豈不成了天大的笑話!」(四‧二五上訪事件當晚江寫的信中)

「戰勝法輪功」——江對於法輪功的一切作為只為這一個目的服務。江動用國家權力「取締」法輪功是為實現這個目的;江對法輪功的誹謗是為實現這個目的;江動用媒體對法輪功進行抹黑宣傳是為實現這個目的;江動用國家暴力打壓法輪功學員講清真相是為這個目的;江涉嫌的其它犯罪(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傷殘案件)也都是為實現這個目的。

那麼,江為什麼要和一個善良的信仰團體作對,必欲除之而後快?

二、江欲「戰勝法輪功」的內在動機

1999年6月7日,江在政治局會議做了一個「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網頁:http://beijingspring.com/bj2/2001/60/2003727210907.htm)從其中的兩段話我們可以推斷江為什麼非要「戰勝」一個平和善良的信仰群體。

「4月25日以來,我一直在思考,我們黨已經搞了近80年的革命和建設,掌握著國家政權,有250萬人民軍隊,有6000多萬黨員,有一大批高中級領導幹部,為什麼卻讓『法輪功』這樣的問題冒了出來,而且鬧到這種程度呢?顯然,一個李洪志,不可能有這麼大的能耐。」

「我看可以這樣說,『法輪功』的產生和蔓延,是國內外敵對勢力同我們黨爭奪群眾、爭奪陣地的一場政治鬥爭……」

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江澤民為什麼要和一群平和的修煉人過不去,必欲置法輪功於死地?江的這兩段話,基本作了完整回答:使江執意剷除法輪功的,不是什麼「有病不吃藥」,不是什麼「圍攻」,更不是什麼「邪教」,而是江自己的一顆骯髒的心——妒忌心,對法輪功創始人感召力的妒忌(「顯然,一個李洪志,不可能有這麼大的能耐」),和對法輪功「人傳人、心傳心」的發展模式、人數迅速增多的妒忌(「『法輪功』的產生和蔓延,是國內外敵對勢力同我們黨爭奪群眾、爭奪陣地……」)。

妒忌使人心血沖頭,妒忌使人喪失理智,妒忌使人產生莫名仇恨,妒忌使人不擇手段。為了「戰勝法輪功」,江依仗其權勢及其操控的制度優勢,以謊言(鋪天蓋地的虛假宣傳,栽贓、抹黑等誹謗手段)和暴力(司法手段)為工具,發起了對法輪功制度化和系統化的鎮壓。

在這場迫害中,作為「輿論先行」的謊言,矇蔽了世人,煽動了仇恨,加劇了迫害。當然,並不是每個撒謊者都是罪犯,但江的彌天大謊,使無數法輪功信仰者及其家庭遭受無妄之災,毒害至少十幾億不明真相的世人,把中國社會拖入善惡莫辨、正邪顛倒、良知匱乏、造假公行的悲慘境地。江的誹謗罪必須受到追究,這麼做,不是單純為了懲罰,而是為了肅清流毒,還世人以公道!

在這場針對法輪功的政治運動中,江澤民所犯罪行非僅誹謗一案,但是,眼下,其它犯罪指控或有障礙,但以誹謗罪對其立案偵查、逮捕、判刑,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明確、充分,不存在任何事實認定和法律依據上的障礙。

第四部份 公安部應對江澤民的誹謗罪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二)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江的誹謗罪行,顯屬「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因此,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由公安機關主動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三)在級別管轄方面,本案屬危害中國社會曠日持久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相應由公安部立案偵查。

(四)中國《憲法》及相關法律中,未曾規定國家元首或中共總書記的刑事豁免權,並且江針對法輪功的言行並非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發佈,不屬職務行為,完全是其個人行為。因此,儘管江曾經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但對其誹謗罪進行追訴,在犯罪主體是否適格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礙。

(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三),如公安部不能對江澤民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則作為受害者的法輪功學員有權以刑事自訴的方式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江澤民的誹謗罪,法院應當直接受理。

此致
中國公安部
舉報人: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註:
3 本文作為證據提供的網址,在中國大陸幾乎均處於被封鎖狀態,須運行破網軟件方可瀏覽。@(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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