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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違約金不合理 台勞委會擬修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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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6日電)愈來愈多行業在勞動契約中訂有「違約金條款」,有些業者甚至祭出懲罰性的高額違約金。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已著手研議修改勞基法,禁止勞動契約中有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

勞委會說,現行勞基法並未規範「違約金條款」,根據民法規定,只要雙方同意就生效,但若有爭議時,由法院裁定違約金的金額是否合理並酌予裁減。

至於有些雇主實施「違約金條款」時,額外祭出高於違約金數倍或數10倍求償的懲罰性做法,勞委會認為不合理。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指出,勞動契約中訂「違約金條款」的用意,原本應該是勞工主動提前離職,雇主就損失的部分提出違約賠償,至於違約金額是否合理,必須由雇主舉證,除損害部分的求償外,雇主不應再另提出其他求償。

勞委會研議修改勞基法,將來在法中明訂禁止「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同時為避免雇主濫用「違約金條款」,勞基法也將規範在不得歸責勞工因素時,例如關廠或歇業,勞工提前離職可以不必給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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