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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奢條款 台立委要求限制內容應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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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俊諺台北21日電)法務部就欠稅大戶仍過奢華生活,在行政執行法增「禁奢條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要求法務部,對限制欠稅者消費金額、交通工具等規定,應明確訂出額度、工具種類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立委羅淑蕾等人提出的行政執行法第17條修正案,列入欠稅人的禁奢行為;法務部今天也提送同法第17條之1修正案。最後委員會決定將2項修正案併案,交朝野協商。

根據法務部的草案版本,欠稅或不繳罰款達一定金額者,限制當事人特定金額消費、搭乘特定交通工具,以及禁止進行投機性或賭博性投資、在高消費場所消費等。

包括高志鵬在內的多名立委均認為,禁奢條款對限制行為應更明確,例如禁止使用哪些交通工具、禁止哪些消費行為、消費額度等,都應該更明確。

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罰則與限制細節會訂在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內,但包括金額等實體門檻,因茲事體大,確實仍待各方有共識。她舉每月生活費為例,就正在參考主計處公布的各縣市生活標準。

不過,立委謝國樑質詢時質疑,實際執行恐遇困難,列管對象可能會以「借住」朋友豪宅、「經過」朋友盛宴等藉口推拖,造成認定困難。

王清峰表示,事實認定會由行政執行官根據客觀證據判斷,且不脫離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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