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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未標品名產地散裝食品 明年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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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綜合報導)年關將近,散裝南北貨充斥賣場,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並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黑心食品,明年1月開始,台灣衛生署強制散裝食品需標示「品名」與「原產地」。業者如果沒有依規定標示,將處以新台幣3到15萬元罰鍰,如果標示不實,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將在過年前展開稽查。

台灣衛生署推行「散裝標示」新規定,明年1月開始,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陳列販售場所陳列販售的散裝食品,都需要標示「品名」跟「原產地(國)」,包括超商賣場架上包裝食品、年貨大街的散裝食品等都在規範內,至於大賣場每日現場自製的即食熟食、路邊攤賣的炸雞排、烤香腸、滷味、炸香菇等熟食,則不在新制規定範圍內。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簡任技正許景鑫舉例說明,過年時迪化街商家常租用騎樓販售瓜子、花生、魷魚絲、蘋果和水梨等應景瓜果食品,品名為富士蘋果者,產地可能是日本、韓國或台灣。從明年開始,都要用立牌、插牌、布條、貼紙等方式,如實標示,只要能提供消費者明確訊息就算符合規定。業者如果沒有依規定標示,將依法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

如果業者標示不實,如來自東南亞、大陸的花生,卻把產地說成是北港花生,許景鑫說,衛生機關可依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 1項食品不得為不實標示、宣傳或廣告的條文,依同法第32條罰則,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許景鑫表示,過年前衛生稽查時,衛生人員將以業者的公司或商業登記、販售現場有無爐具做為執法依據,並提醒民眾最好選購有標示的散裝食品,比較有保障。◇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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