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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課稅錯誤 退稅不受5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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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27日電)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等,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將不受5年的限制。南區國稅局指出,1月21日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施行後,凡屬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不論案件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退稅請求權都不受5年的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等,退稅請求權除不受 5年限制外,稽徵機關將按日加計溢繳稅款的利息,一併退還。

南區國稅局說,稽徵機關已知有前項錯誤的原因者,須自98年 1月23日起 2年內查明退還。

稅款溢繳原因若有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而是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者,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仍須自繳納之日起 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時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請把握退稅申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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