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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澄清 衛廣法無名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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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5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發言人李大嵩今天澄清指出,衛星廣播電視法並沒有所謂的「名嘴」條款,也沒有對特定節目有差別待遇,相關罰則是針對製播新聞而非政論性節目。

NCC昨天完成衛廣法修正草案,依草案第20條第2項,衛廣業者及境外衛廣事業的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新聞和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李大嵩表示,這項宣示性條文代表著NCC對業者的期待,並未訂定罰則。

而依照第20條第3項4款,衛廣業者「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違反這條規定,依照第45條將處新台幣30萬到200萬元的罰鍰。

NCC委員翁曉玲表示,所謂製播新聞查證並非要求行為人所說的100%確實,而是必須舉出客觀事實證明所提出的消息來源有相當的基礎。

翁曉玲強調,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的自由,評論性或談話性節目不在衛廣法規範之列,前述第45條罰則只是針對製播新聞的衛廣業者,期盼業者能善盡查證、報導責任。

自由時報今天報導衛廣法修正草案規範新聞節目,增列「名嘴」條款,翁曉玲說,這是「Misunderstanding 」(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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