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錦華:從郭冠英被免職談反族群歧視

張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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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訊】前新聞局派駐加拿大多倫多官員郭冠英,遭新聞局依〈公務員考績法〉十二條規定,因為言行不檢、言詞反覆而予以免職。所謂言行不檢的主要問題是,引發族群歧視與前後說辭不一;坊間則對言論自由與族群歧視的界線引發激烈討論。

有媒體輿論指出,郭之發言應屬言論自由範疇;而且,歷來政治人物也常有類似的族群歧視言辭;也有人表示,我國尚無相關法令處理族群歧視;也有主張應速定「族群平等法」加以規範。

其實,今年初才修正通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已明訂反歧視條款: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其施行細則〈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也在去年6月公布全文,主要是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歧視他人,如被申訴,最重可處5,000至30,000元罰鍰,申訴應在兩個月內,都可以書面向內政部提出申訴。

這也就是說,我國法律已明文禁止族群歧視,這實為我國人權進步的里程碑。雖然我國尚無一全面性的「族群平等法」,但是對於已有的「反族群歧視」法規,民眾顯然仍相當陌生。

以往的法律只處罰對「個人」的歧視,但是,誹謗「族群」卻長期以來無所禁忌。事實上,對於「族群」歧視的嚴重後果,比個人的誹謗更為駭人,我們只要翻一下歷史上各種族群戰爭、滅族暴行的過程中,都可以明顯的看到優勢族群對弱勢者的污蔑、仇視,甚至煽動暴力的言辭。

德國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屠殺600萬猶太人時,即大量煽動污蔑仇視;盧安達在1970年代殺害百萬以上的圖西族前,境內的報紙與廣播電台已長期散播充滿歧視和仇恨的訊息;而最近10年間,中共迫害千萬法輪功學員,也同樣在鎮壓開始前即先發動全國媒體造謠汙衊,其迫害的三大方法之一就是「名譽上搞臭」。

事實上,反族群歧視才能有助於人類和平的認識,早已是國際人權共識,聯合國在1966年便訂定了〈消弭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規定簽約各國應以法律「制裁」,任何「宣稱某一種族或族裔較為優越或低劣」或「試圖正當化種族歧視或仇恨」的語言。

我國是在1970年批准通過,但落實於法規卻遲至去年(2008年)!因此,國人仍十分陌生。而近幾十年來,我國的族群更因東南亞移民、移工的加入,更形複雜,也更需要族群平等、禁止歧視的人權理念和規範。希望郭冠英事件的討論,有助於國人對於反族群歧視的世界人權價值,以及國內法律規範,有更深一層的體認。(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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