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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買中古車付訂金簽訂單 契約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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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6日電)台中縣政府消保官翟威甯今天說,消費者買中古車,只要付了訂金或簽了訂購單,契約就已成立,除非汽車在賣出前就有問題,或是有證據車商故意隱瞞瑕疵,否則無法要求退貨。

不景氣生意難做,有消費者與車商談妥中古車買賣後,車商很快完成過戶手續,結果消費者隔天突然反悔想退貨,車商拒絕退款,雙方鬧得不愉快,轉向台中縣政府消保官求援。

翟威甯說,郵購等買賣有7天的鑑賞期,其他買賣則沒有7天的鑑賞期。消費者購買中古車,只要付了訂金或是簽了訂購單,契約就已經成立,除非汽車在賣出之前就有問題,或是有證據證明車商故意隱瞞瑕疵,否則無法要求退貨。

他說,最近有幾起中古車買賣爭議,經協調後,消費者同意負擔過戶相關費用、車商則收回車子,爭議才順利解決。

翟威甯指出,爭議能夠解決,主要是雙方願意各退一步,但為避免爭議,消費者購買中古車前,一定要看清楚標的物屬於何種廠牌、款式、年份、跑了多少公里數,並考量自己預算等,決定購買後才付訂金及簽約,千萬不要尚在考慮中就貿然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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