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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擁外國居留權不得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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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9日訊】(大紀元記者文昌蓉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9日初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一致要求增列「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若三讀通過,目前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公職人員,必須在1年內辦理放棄。

前立委李慶安是不是擁有美國國籍的事件,日前在台灣政壇掀起波瀾,甚至延伸到政治人物該不該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問題。

現行國籍法僅規定,擁有外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因此包括國民黨立委吳育昇、民進黨籍立委潘孟安、林淑芬等藍綠立委分別提案修改國籍法第 20條,增列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的規定。
吳育昇指出,有綠卡或加拿大楓葉卡的人,居然可取得中華民國政府公職身分,參與政府運作卻隨時可腳底抹油隨時離開,避居海外,根本不合理。

最後在藍綠立委高度共識下,初審通過增列「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放棄外國籍及外國居留權的期限,維持現行1年內須取得該國政府核發的證明文件。

不過,在國籍法20條中也明訂,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台灣不易覓得的人才,且職務不涉及國家機密,像是公立大學校長、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的非主管職務等公職,則不受本法限制。

另外,內政委員會也初審通過民進黨立委薛凌等人所提增訂國籍法第6條之1修正草案,對於有重大殊勳或貢獻於中華民國者,或於國際間聲譽卓著者,內政部得提報行政院核准,授予中華民國國籍,且受贈者得以繼續保有原來的國籍。

此法一旦三讀通過,除了上述列入「除外條款」的公職人員外,現在有外國居留權的政府公職人員,應該在條文修正施行日起1年內,辦理放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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