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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協議 直航遣返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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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7日訊】〔特派自由時報記者羅添斌/中國南京報導〕第三次江陳會昨天針對共同打擊犯罪議題達成共識,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雙方同意重點打擊涉及綁架、槍械、毒品、人口販運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雙方同意民刑事相互協助

海基會指出,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協助,包括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接返(移管 )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此外,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訊。

共同打擊犯罪 納入經濟犯

在共同打擊犯罪上,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包括:(一 )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二 )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三 )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四 )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五 )其他刑事犯罪。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海基會表示,雙方並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

在人員遣返部分,協議指出,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 )、簽署交接書。

而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返。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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