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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垃圾掩埋場租約不當 台監院糾正嘉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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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8日電)監察院調查,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未能妥適疏通民意及處理垃圾掩埋場租約後續等事宜,造成官司敗訴須支付近1400萬元,嚴重損害政府權益,今天通過糾正嘉義縣政府、中埔鄉公所。

糾正案文指出,82年初嘉義縣中埔鄉方姓鄉民等4人主動接洽嘉義縣環保局、中埔鄉公所,表示願意出租中埔鄉深坑段188之3地號等9筆私有土地,供興建垃圾衛生掩埋場。

糾正案文指出,83年6月22日中埔鄉公所鄉長代表鄉公所與地主簽訂不利於政府的土地租賃契約,「租期為6年,雙方不得中途終止租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同年10月當地居民反對興建垃圾掩埋場,表達抗爭後,鄉公所決定放棄興建。

不過,因中埔鄉公所拒絕履約,地主委託律師於84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鄉公所經三審敗訴定讞,必須支付土地租金1080萬6925元、利息298萬6328元、訴訟費12萬5993元及執行費6萬867元,合計高達1398萬113元,造成政府公帑損失,嚴重侵害政府權益,依法提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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