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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差族勞保 各雇主都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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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高嘉和/綜合報導〕十萬兼差上班族,勞保保障不再「不足額」!勞委會發布最新解釋令,即日起,不論兼差族是否已經在保,所有兼差處所的雇主均需依法為其加保勞保。企業若未依規定幫兼差族投保,將處保費兩倍的罰鍰,而勞工若有損失,雇主仍需依勞保給付標準賠償。

兼差族在不同公司的投保金額,未來發放相關給付時可加總計算,但比照一般勞工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為上限,超過不予計算。以目前平均投保年資約二十五年推估,多處打工的勞工,其老年年金每月最多可增約一萬二;因故身亡或殘障甚至可多領逾一百三十一萬。不過,保費也將因此變多;以目前最低兼差投保薪資一萬一千一百元計算,勞工多一處兼差,每月至少要多繳保費一百六十六元、雇主則要多負擔五百八十三元。

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受僱五人以上企業,公司都應依勞工實際薪資所得投保。但民國七十三年、八十一年內政部與勞委會先後發布函釋,允許有兩個工作以上的勞工,可選擇其中薪資較高、工時較長或職業風險較高的公司作為投保單位。不少企業主因此將員工一份薪水分由好幾個公司給付,再擇一投保,以節省勞健保費用,勞工保障明顯不足。

鑑於國人身兼多職的工作型態越來越普遍,勞委會因此公告廢止相關解釋函,回歸勞保條例規定。勞委會表示,多處投保的好處,除可讓兼差族薪資較接近勞工真實所得、避免老年保障不足外,對企業主來說,一旦發生事故,直接由勞保給付、企業主可免除相關責任。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陳柏謙認為,此舉確有助防堵企業故意拆解員工薪資節省保費,不過,目前多數打工族即使只在一地上班,也沒有勞保,勞委會須落實專案檢查並開罰。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要避免企業取巧,正本清源之道,應修法強制四人以下公司全面為勞工投保。

工總、工業協進會反對

不過,由於現行給付規定,工資加總上限為四萬三千九百元,最多只能以此為標準給付,部分兼差族可能出現繳較多錢、卻未必領較多的問題。

此外,目前部分勞工工時最低投保薪資為一萬一千一百元,兼差收入即使只有三、五千,也需以此級距投保,銘傳大學教授柯木興認為,勞委會應考慮調整,更確保公平性。

對勞委會作法,工業總會及工業協進會都強調,硬性規定正職員工在外兼職部分也要投保,這豈非重複投保,對雇主及勞工都是增加負擔,不贊成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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