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錦華:意見多元市場是自由社會的基石

張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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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訊】旺旺購買台灣媒體三中(《中國時報》、中視、中天),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以7項附帶條件的方式,通過中天、中視董監事變更案。這7項附帶條件主要目的是為了防制兩家主流電視媒體(中天、中視)「實質二合一」壟斷言論與市場,以及要求強化倫理自律以確保媒體之專業與多元化;同時,並明定如查出有陸資,即撤銷許可。

這個附加條件的通過案,立即引發各界爭議,旺旺集團立刻發聲明指NCC違法濫權以及干預媒體經營。《蘋果日報》也指「NCC只管看不順眼的」。也有不少立委發言指責NCC缺乏法源依據。不過,法源依據固然值得爭議,但我們也應該再檢視這些附帶條件,是否能達成其維護自由多元的言論和市場的宗旨。

首先,NCC真的毫無法源依據嗎?陳正倉委員認為,現行〈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維持國民權益、消費者利益與提升多元文化」就是裁定法源,只是目前沒有具體法律規範跨媒體所可能造成的壟斷行為。因此,NCC也表示將盡快修法補救。

沒有「具體」法源,並不表示沒有法源;不過,以行政裁量彌補具體條文的尺度拿捏,顯然值得社會關注。討論的焦點當然就應該回歸到根本的傳播法規宗旨:也就是這件旺旺購買案是否違反我國民眾的傳播權益。否則,如果現行法律不周延,政府就可以放任侵害民眾權益的情事發生,甚至連任何行政裁量空間都不可以運用,那麼,政府不又被批評為無能怠惰嗎?

因此,本案的關鍵問題,站在全民的傳播權益來看,當然是自由社會最基本的精神:如何維護自由、多元的言論自由市場和合理的市場競爭環境?

之前媒體觀察團體和許多公民權益促進團體,要求NCC要善盡把關之責的內容正是:守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媒體多元內容發展、社會大眾閱聽權益,以及媒體工作者自主權利。依此標準來看,我們可以發現,NCC此次的附加條款,除了在防止結構壟斷的相關條件外,也開始推動專業自由及自律的精神,包括:兩台應設立內部獨立節目編審人員、要提出內部流程控制機制的改善計畫、要在3個月內成立倫理委員會等,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提升專業自律和自主的方式,也是改善我國電視亂象的基本做法之一。

而最後一項要求:如經查出有外資(含陸資)股份即撤銷許可。也具有明示維護台灣媒體的自由環境,免於其受到一黨專政的中共體制,藉由政商聯手來操控台灣媒體生態的意義。

不過,維護任何社會的自由多元價值,當然無法僅僅靠政策或法律的規範,而必須依賴這個社會本身的輿論、公民團體,以及每一個民眾勇於維護自由多元的表達空間。當代自由民主思想界巨擘哈伯瑪斯即指出,真正免於權力控制的溝通,是必須獨立於政治、經濟權力的強勢控制。NCC對此案附加條款的意義,也必須放大到台灣社會整體的自由多元環境來檢視,而不僅是現有的法律框框,更不是一家一業的經營自由而已。(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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