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如何保護殘障人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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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1日訊】(美國之音記者:王南華盛頓報導)有中國聽眾問:美國是怎樣保障殘疾人的權利和福利的?

據美國疾病控制預防中心今年4月發佈的一份報告,有各種殘障的美國人在2005年已增加到將近4800萬,每5個美國人當中,就有大約一名殘障者。隨著二戰後嬰兒潮期間出生的人的年歲不斷變大,殘障者的人數勢必增多。

殘障人的權益問題牽扯麵很多,今天我們談談聯邦一級的立法保障。

在美國各地的公共場所,包括辦公和娛樂設施,一般都有輪椅通道。在停車場,最方便的位置往往留給殘障人。沒有殘疾車牌而把車停在殘障人車位,那可是要吃罰單的,甚至車子會被拖走。

這一切並不是僅僅反映民間對殘障人的尊重和關心,這還是法律的要求。

在殘障人士和他們的支持者的不懈推動下,美國國會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通過了第一批保護殘障人士的聯邦法律。

1968年通過的《建築障礙法案》(Architectural Barrier Act)要求所有聯邦政府擁有、租用或出資的建築必須為殘障人士提供通行便利,並要求聯邦政府有關機構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推動修改和設計建築標準,方便殘障人士。

1973年的《復健法案》(Rehabilitation Act)禁止聯邦政府、聯邦政府合同商和其他接受聯邦資助的實體歧視殘障者。反歧視領域包括就業、教育、建築通道、健康、福利和社會服務。法院還裁決,無須政府實體,公民個人就可以因歧視行為而提出訴訟。

最早在1975年通過後經修訂的《殘障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要求各州向殘障的孩子提供免費與恰當的公共教育。法案涵蓋的年齡段從3歲到21歲,包括在智力、聽力、語言能力、視覺、骨科等各方面有障礙以及有自閉症、腦創傷等的未成年人。法案所涵蓋的每一個有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都有權享有個人化的教育項目,這種教育項目由家長和學校共同制定。

19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美國殘障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全面保障殘疾人士在就業和生活中的各項權利。

當時,還有很多聯邦政府鞭長莫及的公共設施沒有向殘障者提供通行便利,好幾百萬希望自食其力的殘障人士找不到工作,只能靠吃福利維生。這部法案嚴禁在工作場所歧視殘障人士,並要求僱主給殘障員工提供“合理便利”。比如說,公司的大門、餐廳和廁所要方便殘障員工,在電腦等工作設備和工作時間安排等方面,也應該給殘障員工合理通融。法案還禁止僱主在招募員工時打探求職者的醫療病史。如果僱主違反這部法律,受害人可以打官司索賠。

《美國殘障人法案》還要求州和地方政府的活動項目為殘障人士提供通行便利,並要求在公共場所運作的一些私營實體比如飯店、影劇院、商場、車站、公園、私立學校、體育館等等,都要為殘疾人提供通行便利,並且在合理的情況下,拆除原有障礙。

這部法案幫助無數殘障人克服了在日常生活、學習和工作中遇到的挑戰,維護了他們的尊嚴,發揮了他們的專長。如今,坐輪椅也可以當電視記者,使用盲文也可以通過資格考試。法院和政治集會上常會有為聾啞人服務的手語翻譯。

當然,美國是民主多元和法治社會,有些維權措施也會引起矛盾。比如某私營設施為開闢輪椅通道可能要花巨資改建,而真正來使用的殘障人士寥寥無幾。還有,甚麼算是殘障?結核病、愛滋病、酗酒成癮,這些都算嗎?這類問題有時要一路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有關的投訴和訴訟案件大增。

對很多美國殘障人士來說,美國仍然有很大的空間需要改進。殘障人士結成社團,不斷維護自己的尊嚴和權利。人們還在措辭和觀念上清除各種形式的歧視,包括那種對殘障人士居高臨下、憐憫施恩的心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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