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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觀光局:住宿券有優惠期 無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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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0日電)消基會指住宿券註記使用期限或假日補差價皆違規。觀光局今天澄清,住宿優惠券若清楚標示,未誤導消費者,可以訂定優惠期,但超過優惠期不會變廢紙,可依購買的等值面額繼續使用。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5年10月25日函示,住宿優惠券若在「使用方式」清楚列出規定,且符合消保法的「資訊充分揭露」,與定型化契約章節訂定的誠信公平與明示等原則,不會讓消費者誤認購買的住宿券可以用在所有房間,原則上就沒有違反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

觀光局表示,例如平日住宿券在假日使用,或因房型、等級及提供軟硬體服務不同,造成房價有高低差異,都可以補差價使用。

觀光局表示,目前業者發行的住宿券或餐券都以1房 (晚)或1客為單位,因此也沒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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