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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凶宅 一審判全額退購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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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5日電)周姓女子去年向陳姓女子購屋,交屋後認為買到凶宅,因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日前判決陳女應全額退還購屋款新台幣470萬元;但周女因購屋支出17萬餘元無法獲賠。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周女去年3月間以470萬元向陳女購買台北市文山區的一間房子,交屋後卻發現陳女過去曾經長期在房子的窗台邊焚燒紙錢,且經過鄰居告知這間房子在民國82年間,發生前屋主在屋內臥室中意外死亡。

周女認定買到凶宅,於是對陳女提出告訴,要求解約並退還購屋款、相關稅金、修繕費用,並求償精神撫慰金,共計求償600萬元。陳女表示,前手屋主並沒有告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永慶房屋承案房仲員也沒有查明告知房子是凶宅,認為永慶房屋也有責任。

北院認為,周女求償的相關稅捐、代書費、裝潢費用與精神賠償等,因陳女在買賣房屋時,並沒有故意或是過失等情事,也沒有辦法證明陳女明知這房子為凶宅還賣屋,因此將周女這部分請求的17萬餘元駁回。但是周女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部分,法院則認定契約解除,因此陳女必須退還所有購屋金4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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