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官司 藝人蔡依琳等4人各獲賠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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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6日電)藝人蔡依琳、羅志祥、楊丞琳、關穎等人,遭達志公司擅用他們的照片出售牟利,於是提告求償各新台幣100萬元。法院今天一審判達志公司須各賠償4人5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本名蔡依翎的蔡依琳、本名陳品穎的關穎、羅志祥、楊丞琳等4人,經紀公司均屬於天熹娛樂公司。達志公司未經天熹公司與4名藝人同意,將4人的照片張貼在達志的網站上出售,4人認為肖像權被侵害,因此提告並分別向達志求償100萬元。

達志公司則辯稱,他們是向時報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沒有侵犯4名藝人的肖像權,也沒有對他們的形象與名譽造成減損。

法官判決認為,侵害肖像權與侵害名譽權並不同,未取得肖像權而公開傳播或販賣相關商品,已侵害他人肖像權,至於是不是有貶損4名藝人,則是名譽權的問題,並不相關。

法院判達志公司應賠償蔡依翎50萬7200元、羅志祥50萬600元、楊丞琳50萬450元、陳品穎50萬600元。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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