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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研究中途解約 中影討研究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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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1日電)中影公司為解決國民黨黨產問題,聘請律師事務所研究相關問題,但中影認為研究報告抄襲監察院報告,期滿前發文解約,要求返還新台幣300萬元。北院一審判決中影敗訴。

根據今天公布的判決書,中影公司為解決中影涉及的國民黨黨產問題,委託「理運法律事務所」,研究「中影名下財產涉及黨產爭議的法律問題」。

雙方簽定委託契約書,並約定研究時間由民國96年5月起到去年4月底止,為期1年,費用300萬元。但中影公司在去年3月底,研究期滿前1個月,單方面解除契約,並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律師返還300萬元,如果法院認定不需返還,要求法院減少這筆300萬費用的報酬。

中影指出,在工作完成前,中影本來就有單方面解約的權利。再加上律師所提出的研究報告,內容跟監察院調查黨產問題的報告內容幾乎一樣,但結果卻完全不同,可見律師研究報告具有無法修補的瑕疵。

但被告的律師則反駁,已經進行研究11個月,中影實在沒有特別理由單方解除契約。再加上研究報告中,有關黨產取得的歷史背景、範圍界定等等的事實,雙方所引用的行政機關資料,本來就會相同,研究報告不可能抄襲監察院的報告。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中影即便認為律師研究報告有瑕疵,但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先要求律師修補報告,並非單方面解約,加上契約中有規定,如果解約不得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研究費用,且之前律師所提出的研究大綱也經中影審認同意,與最後的計畫書也沒有脫離範圍,因此判決中影敗訴。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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