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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解聘教授 交大判賠40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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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交通大學前副教授施克昌民國八十二年間遭到校方不續聘,他指控校方作法未依合法程序,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經十餘年的申訴、行政訴訟獲勝,九十五年對交大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新竹地方法院昨天判交大應賠償施四百零五萬元。

交大︰是否上訴待開會決定

法官直指,交大依法應迅速檢討補救,卻延宕不為,讓施在決議效力未定下,長期無法確認是否能在交大繼續任職,對教育部多次函示督促也相應不理,此種重大違失,不是執行公務的學校教育人員所當為。交大回應,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開會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此案始於八十一年間,施克昌被檢舉於傳播科技研究所口試時評分不公,交大組五人小組調查,並決議先發給他一年的聘書;一年後聘書到期,交大教評會決議自八十二學年起不再續聘。

施克昌不服,認為此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兩年的規定。因此向學校申訴、再申訴,交大八十六年間才把施克昌的聘書換為兩年,並補給施相當一年的薪資八十七萬餘元,但之後仍未續聘。

施克昌對於第二次的不續聘決定,繼續申訴,教育部中央申評會八十八年間認為交大對施克昌的補救措施延宕兩年多,學校違失情節明顯重大,施這方面的損害應循行政訴訟途徑解決。

施克昌據此提起行政訴訟,並在九十五年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要求交大賠償九十三到九十七年間薪資,法官認為交大自始未依法終止施克昌聘任關係,也未依法重新召開校申評會,導致施五年間薪資損失,因此判交大應賠償,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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