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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收留趕不走 欠租房客告房東

<小法典>租屋簽約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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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中縣報導〕一念之仁,引狼入室?台中縣薛姓女房東見曾女身無分文,好心把房屋租給曾女,還借錢並墊付上萬元電費,但1年半來曾女卻只付了3個半月租金,房東氣得把曾女留置物品搬走,卻被曾女控告侵占40萬元財物,讓她氣得直呼「還有天理嗎?」

薛姓女房東表示,去年元月曾女帶著幼女來租屋,身上卻沒半毛錢,她一時心軟,同意把潭子鄉中山路一處店面租給她,還把租金減至4000元,當時僅口頭約定,沒有立下租約。

她表示,曾女於租屋處經營小吃攤,18個月只交了約3個半月房租,甚至還向她借2300元,她屢催促房租未果,曾女又有一段時間找不到人,遂於7月把曾女堆置的爐子、桌椅與鍋碗瓢盆,搬到另一處空屋,再把房屋換鎖。

曾女7月中旬無法進入租屋處,還打電話報警,甚至控告她侵占,還宣稱上述小吃攤的生財器具價值高達40萬元,女房東氣得直呼「不包括水費,我已代墊1萬多元電費,只希望她搬走,欠款我也不追究,這樣還要告我?」

曾女不否認積欠房租,但她宣稱經濟困窘,房東同意延緩交租,卻又於事後反悔,甚至威脅不繳清房租,就拒絕打開租屋處的門鎖,更把價值40萬元的生財器具搬走,她聲請調解,房東又不理會,她才提告。

租屋簽約自保

律師建議房東要與房客簽訂契約,除可免除不定期契約困擾,還能加註自保條款,更重要的是房東要有法律觀念,要透過法院才能強制搬遷房客物品,否則會吃上強制罪等官司。

律師陳建良表示,租屋契約到法院公證的好處,是房客違約,不需要法院審理判決,房東就可以拿契約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房客搬遷,法院會派書記官到場執行,甚至還能拍賣房客的物品來折抵房租。

陳建良說,許多房東認為「房屋是我的,為何不能換鎖?」這是缺乏使用權觀念,房子出租後,使用權屬於房客,房東不能擅自進入換鎖,否則可能觸犯無故侵入民宅罪,以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

他建議房東與房客立下有期限租約,因不定期契約意指雙方沒有約定期限,如無合理的理由,房客拒搬房東也莫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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