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ECFA協商 應納國會代表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9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7日電)立法院法制局報告今天指出,為確立簽署ECFA(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及多元民意,立院有權事前參與決策、與行政部門建立ECFA溝通平台,立院應推舉代表參與協商。

法制局在報告中指出,兩岸進行ECFA(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談判應以保障台灣整體利益為最重要原則,台灣提出的協商事項須兼顧產業發展及貿易救濟措施;例如,兩岸雖已簽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但尚缺乏具體內容,ECFA協商內容應納入加強進出口產品安全檢驗及賠償機制。

在國會監督上,法制局指出,基於ECFA是現階段國內最重要的經貿事務,攸關國家重大財政、經濟、貿易政策決定,為確立ECFA簽署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及多元民意,立法院有在事前參與決策的憲法依據。

法制局建議,包括行政部門至立院院會報告並備詢;行政部門至各委員會報告備詢;行政部門就個別協商事項向立院提出議案、召開公聽會;行政部門至立院各黨團及各委員會代表組成的會議報告等,都是國會事前監督的方式。

此外,法制局指出,因ECFA涵蓋範圍廣泛涉及短、中、長期國內市場開放,談判過程將歷經相當期間溝通協商,立法院應與行政部門建立穩定的溝通平台,共同追求全體民眾利益最佳的兩岸協議。

法制局建議,為兼顧協商代表性以及ECFA涵蓋面向廣泛,可考量由行政院在ECFA研究及協商階段,按進度向立法院報告並諮詢意見,或由立法院委員推舉談判顧問參與ECFA協商,以利國會意見表達。

此外,法制局表示,有關國會監督兩岸協議上,現行法規不夠完備,因此,建議包括ECFA在內的兩岸協議事項處理程序應儘速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另立專法規範。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