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識
包括的繼承是台灣民法的原則性繼承方式,也就是說,當繼承人沒特別向法院表明要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那就是依「包括的繼承」作為繼承的方式。
若要問起「繼承」二字,相信這也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一談起繼承的問題,的確會讓人切切實實感受到錢財是生帶不來死帶不去的。一個人的不幸往生,不管是大人物或是小老百姓,只要曾在社會上與人交往過,多少會和別人有金錢往來,舉凡領薪水、借錢、買賣等等,都和錢脫離不了關係。那麼隨著一個人的離開人世,這個人身後遺留下來的財產關係就得要處理處理,別人欠的不會因此就沒了,而欠別...
今天要為大家來說明『應如何回應一封存證信函』。
台灣住宅鐵窗林立,不知道是否有人相信,在台灣曾有社區住戶因為裝設鐵窗,而遭法院判決拆除的事情存在。在台北縣曾有一豪宅社區在房屋買賣時就訂立管理規約,要求住戶不得私自裝設鐵窗影響大樓外觀,可是卻有七名住戶裝設鐵窗,後來社區的管理委員會一狀告上法院,法官最後判決這七名住戶必須拆除鐵窗回復原狀。
話說除了處理了有關所有權的歸屬和各該部分的使用收益問題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裏面還有一些很重要的規定,其中之一便是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和訂定「規約」的要求。另一個則是要求各公寓大廈設置「管理委員會」。
在地狹人稠的台灣,相信現在有許多人是住在公寓大樓裏面,尤其在城市生活的人們,平日進出之處大概不脫所謂的公寓大廈。這種在現代常見的住宅型態,由於大樓住戶們必得是密密麻麻地同處一個有限的立體空間範圍裏面,這樣的空間範圍,想必有很多是大家必須共同使用的,例如一樓進出的門廳,電梯,或者是頂樓等等。
上回和大家談到了存證信函的法律上效力,今天接著為大家說明應如何回應一封存證信函。
近年來隨著消費者保護意識漸漸抬頭,現在一般人多半都會知道,對於從電視購物頻道或購物網站上買來的商品有至少七天的「試用期」,也就是說如果對商品有任何不滿意的話,可以在貨到後七天內不附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商品有任何瑕疵)向商家要求退貨。
生活法律常識 『存證信函』,大家是否一聽到就覺得胸口一緊,呼吸不順,只希望永遠不要跟這四個字發生關係。若是不幸收到別人寄來的存證信函,更是驚慌失措,不知是否將有大禍臨頭,而得天天向法院報到。
房屋租約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去公證? 在談到房屋租約時,大家或許常聽到過「買賣不破租賃」這樣的用語。對於學法律的人來講,這個用語可以說是熟得不能再熟了,不過有許多人可能搞不清楚這個用語究竟是什麼意思。
〈法律事件簿〉自由時報 文/謝震武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是有條件限制的,包括:一、買賣的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且買賣的土地必須做自用住宅使用,土地的面積在都市地區不能超過三公畝(約九十坪),非都市地區的土地不能超過七公畝(約二百一十坪)。
張姓消費者申訴:「本人於某日路過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公園旁有某旅遊業者正在宣傳其物美價廉的旅遊計劃,招攬本人前去參加說明會,會中乃發覺為「國際渡假村」之推銷,推銷人員以照片、幻燈片一再吹噓該國際渡假村設備之好、風景之美,本人受該照片吸引而刷卡付費參加為會員,
國內保障隱私權的根本大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施行至今始終成效不彰。例如,個人資料被以1.5元賣掉的實際事例,警方就表示,對於網路業者無法可管。
「隱私權是什麼?」當你被問到這個問題時,心裡可能會響起「隱私權?老套啦!又是學者在唱高調」的聲音。不過近年來,社會上出現許多個人資料被濫用的實例,值得民眾重新思索「隱私」這個名詞的切身關係。
志明跟我是青梅竹馬的鄰居,由於大學聯考各別考上不同的學校,需到不同都市求學,兩人便山盟海誓互定終身。他後來跟同班同學又墜入情網,想跟我分手,但是曾經互許終身,他怎可反悔?想請問這樣的婚約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現在如果要預立遺囑,是不是一定要有公證人在場?我的遺產受益人是否也需在場?或者可以找其他的見證人代替?(是否有條件限制?例如親人或是不相關的人都可以當見證人嗎?)另外,針對不孝子女,或已經嫁出的女兒,可否寫明不分配任何財產給他們呢?
影◎自由時報記者馮亦寧 沒法度? 找準律師幫忙 ▲生活中遇到一些法律疑惑,其實可以求助於大學的一些法律社團,讓學生也能有些實際經驗。
今年春季,美國總統布什訪華期間曾和江澤民談到信仰問題,江澤民聲稱他不干涉司法公正。江澤民做秀說謊已成自然,從不會因為撒謊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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