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監察

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左三)、民主人士古思堯(左二)連同數名支持者,昨早在開庭前,在終審法院外拉起一幅「濫權竊聽可恥 特首公開道歉」 的橫額抗議,並呼叫口號。(大紀元記者李真攝)
香港終審法院審理秘密監察上訴
香港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民主派人士古思堯就法庭裁定竊聽違憲,但仍然有6個月的寬限期,上訴到終審法院。香港終審法院昨日聆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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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恐司法無權管秘密監察
港立法會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繼續逐條審議港府提交的草案。會上泛民主派議員質疑港府行政部門假借模糊的立法,介入授權秘密監察的司法決定。有議員指港府所謂的司法授權秘密監察,只是在利用法官做事,實際上是「掛羊頭賣狗肉」。

立法會昨日討論港府就秘密監察立法對司法機構的人手影響。(大紀元)
規管秘密監察 恐難司法獨立
香港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星期一討論港府就秘密監察立法對司法機構的人手影響,會上泛民主派議員質疑港府長期對司法機構縮減財政資源,在規管秘密監察的機制上左右著司法機構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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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議員梁國雄就秘密監察事宜提出上訴
香港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星期二就(秘密監察)事宜向法庭提出上訴,港府提交的文件中顯示,在去年的三個月中共進行了348宗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議員批秘密監察立法未保私隱
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政府建議立法規管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活動。當局稱,若在6個月寬限期內,未能就秘密監管立法,不排除要求在一日內進行緊急立法。有議員批評政府的立法建議,未能保障市民私隱,而且秘密監察懲處機制欠缺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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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泛民主派擔心港府利用秘密監察進行政治審查,例如掌控他們和台灣方面的交流活動。2005年11月RFA照片
港高院判港府進行秘密監察的權力違法
香港高等法院日前做出判決,認為港府進行秘密監察的權力違反《基本法》,法院給予港府六個月的寬限期,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將在星期四進行緊急會議。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塗謹身質疑當局刻意拖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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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議員兼律師何俊仁。(大紀元圖片)
港議員挑戰秘密監察行政命令勝訴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裁定《電訊條例》33條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四五行動成員、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民主派人士古思堯的司法覆核勝訴。高等法院裁定,行政長官就執法機構秘密監察簽發的行政命令,只是行政工具,並無法律依據,不符合《基本法》,但為免法律真空,同意行政命令可維持多6個月。對此,梁國雄表示,不滿法官仍然給予行政命令6個月有效期,與及政府一直不落實回歸前通過的截取電訊條例,正考慮提出上訴。多名立法會議員對此延遲頒令生效的做法表示難以理解。

香港人權監察:秘密監察規管含糊
對於日前保安局提出的立法規管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建議,遭到多位議員及法律界人士的批評,指該建議界定不清。而香港人權監察就批評政府,對秘密監察的規管極為寬鬆,認為除了規定秘密監察要法院批出手令外,亦要訂明執法部門只可在調查嚴重罪案,與及證明資料對調查有價值,才可以進行秘密監察。

11月7日香港簡訊10則

議員續怒轟港府秘密監察違憲
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4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執法部門「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問題,部分出席議員強烈批評政府在法庭裁決有關的行為是違反《基本法》之後,仍然以行政長官命令方式,繼續以秘密監察及竊聽等方式調查案件。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表示,港府正全力就有關行為進行立法,希望在新立法年度完成立法程序。

港民意:立法規管秘密監察
民主黨最近就有關行政長官頒布《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問題進行調查,共訪問了534名市民。近50%受訪者促盡快訂立法例,規管執法機構的秘密監察行為。民主黨認為,市民對盡快立法,規管執法機構截取通訊等秘密監察行為的訴求非常明顯。私隱,通訊自由,秘密法律諮詢等,都是國際公認的基本權利,同時亦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所保障。因此,若政府要限制這些權利和自由,就必須透過立法,而不是行政手段。《基本法》第39條已很清楚訂明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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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質疑秘密監察命令
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表示,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就秘密監察程序頒佈的“執法命令”,賦予執法機關進行秘密監察權力,違反了基本法規定。聲明認為,基本法只授予特區行政長官管理權,而行政命令不是法律。大律師公會對香港政府沒有通過立法,而是通過行政命令解決問題,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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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指秘密監察授權來源不在特首(香港大紀元資料圖片)
香港大律師公會:勿以頒令代立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於前晚發出聲明,質疑新頒佈的行政命令要求執法人員作秘密監察前,須先取得授權,形同立法。公會強調立法權屬於立法會獨有,行政長官不可藉規管為由授權秘密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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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秘密監察令是執法部門必須手段
對於香港政府日前頒布的「秘密監察令」引起市民擔心警方可隨意竊聽市民隱私,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天表示,為了把罪犯和貪污者繩之於法,秘密監察對執法部門來說是必須的手段,這與竊聽、截取通訊是兩碼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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