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与新闻自由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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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华在立法会公开宣布“法轮功多多少少有点邪教性质”,引起巨大余波。天主教与基督教团体纷纷回应,香港区助理主教陈日君更要求董建华收回此言,以免令人误解特区政府想镇压宗自由,而且一旦特首有权对某一信仰组织指指点点,说三道四,则天主也难免有一天被特首宣布为“邪”。

天主和基督团体的担忧,并非无理,因为本地的一些亲中势力正在鼓动特区政府订立所谓《邪法》,如果达到此一政治目的,本地的宗自由难免大受削弱,因为法律不可能判断一个现存信仰组织之正邪,信仰是一件最主观的事,一个文明社会也必须宽容,不能动不动就以“邪”入罪。

在西洋历史上,东罗马帝国对基督徒展开残酷的迫害,在中世纪,一些迷信特异功能的妇女被宗裁判所宣判为魔鬼上身的女巫,判处火刑,这些都是盲目地以“邪”为排斥信仰的借口的历史污点。本港是普通法地区,香港的法典与西方文明精神契合,不可能以特首一句“法轮功多多少少有点邪性质”就马上订立甚么《邪法》,由一个橡皮图章的立法机关速速举手通过,再由一批体察上意的“人民法官”一一施以重判的毒手。任何组织是否邪,不在法律禁止之列,但现存的法律,有条文禁止任何人唆集体暴力、禁止任何社团领袖诈骗金钱、禁止任何人煽动公众情绪不安。这些健全的法律条文,不止可适用于任何宗信仰团体,也适用于政党和社团,谁触犯了这些法律,都必受检控与公正的裁决。香港以目前的法例,防范任何组织扰乱公安而掀起暴力,已十分足够。

正如新闻事业,根本不需要由政府订立一条《邪报法》,判断一份报纸的内容是否道德。因为现行有保障个人私隐法例、有诽谤法例、有反歧视法例,也有一个判断力大有问题的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这些法例机制,每天都在有效地监管报刊的内容性质,在法例之上,叠床架屋地成立一个甚么“报评会”,已属多余,更何况立法判断哪一份是“正派”报章,哪一份是“淫邪”报纸?宗自由不容侵犯,新闻自由也一样。

社会对董特首的一句话反应激烈,是因为过去三年零八个月以来董特首几乎事事表现出顺从北京的温驯态度,令人对他失去信心,以为他会沦为北京打压法轮功的工具。尤其是最近有中方专责宗事务的高层人物在香港说“特区政府自行处理法轮功,相信董建华有这样的智慧”,此语可作暧昧的双解,既可诠释为“中央尊重特区自治”,亦可视之为含蓄的“你应识做”。董特首感受到的很可能是后者。

因此天主人士站出来,及时为特首指明正确的方向,以免他老人家一时迷途,这也是出于对董先生的爱护。我们香港人应该对香港的法治有信心,不立《邪法》,对非暴力的信仰团体多加宽容,对任何煽动组织暴力的组织依法检控,紧守住这另一制的基石,同时向“一国”显示,我们香港人,上自特首,下至政党、宗界、新闻界和市民,都有能力和理智妥善处理有关宗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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