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 :我们为什么要杀人?

鄢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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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31日讯】 这里说的”杀人”当然是特指。我想讨论的话题是,我们为什么要保留死刑,要将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处死?现在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那些尚保留死刑的国家,或事实上废除之(法律上有死刑条款却不再判处死刑),或尽量缩小其适用范围(如在美国保留死刑的38个州里,一级谋杀才判死刑,1998年全美共判死刑68人)。与此世界潮流相反,我国的死刑罪名,已由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的28种,增加到1997年的合计81种,且民间与官方都还有增加死刑罪名的呼声。同时,中国古代的死刑由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审、皇帝核准后等到秋天执行,现在则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不少死囚时不过旬日就”从快”毙了。为什么会是这样呢?–我在感情上倾向于”杀杀杀”,理智上却不免生此疑惑,想探究个中因果得失。  

我们正大光明地杀人或呼吁杀人,主要有四条理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人偿命;杀一儆百;治乱世须用重典。  

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近50年来的新说法,以尊重民意、体恤民情的面貌出现,仿佛打出”人民”的杏黄旗,一切行为便具有的不可抗拒的天然的合法性。其实这种说法与现代法治理念是有冲突的。立法、执法最需要的是理性,审判者只应查证事实、裁量适用何种罪名,却不应受证据与法律以外的因素左右,而”民愤”正是一种非理性的情绪化的东西。一个忍无可忍的父亲深夜斧劈了他为害乡里的劣子,乡亲们赞他大义灭亲;几个狱警逮住越狱的村霸把他毙了,当地群众为之拍手称快;换言之,这个父亲和狱警们的行为是平了”民愤”。这些民众的情感是发自内心的,但我们不能不承认他们支援了杀人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不错,存在司法腐败是现实,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判案需要有制衡和监督。但是,舆论监督与”民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传媒的煽情炒作往往会激动”民愤”,共同形成对审判的压力,而这正是我们要警惕判决产生”宁枉不纵”偏向的时候。从今年第3期《报告文学》披露的张金柱案件调查细节看来,以”故意伤害”判处张金柱死刑恐怕是过重了,他酒醉肇事致死人命是实,”故意”则属莫须有,说张金柱屈死于”民愤”杀人似不为过。  

今年又有安徽阜阳籍研究生亓培玉遇害案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有人说,如果亓不是研究生而是个普通村民,很可能”白死”,这表明我们的执法存在身份歧视。我愿再当回说破皇帝没穿衣服的孩子:此乃皮相之见。实因大学生是些群体意识很强的人,弄不好他们就会聚众抗议,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况且亓所属大学还在华东重镇上海,故需及时追捕凶手以平”民愤”,防止事态扩大。倘若乡民们也是一呼百应千应万应地易于聚众,一个村民被残害见诸报端也会惊动公安部长的!此话有点离题,还是回到”民愤”上来。为平”民愤”,韩永臣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罪名是”故意杀人”和”寻衅滋事”。后一罪名是轻罪,处有期徒刑5年;前一罪名就够死刑。对此蔡未名先生已撰文提出异议,认为韩并非”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意外致死),量刑过重。韩已提出上诉,结果不得而知。我在这里提及此案,只是想再次证明对于”民愤”要保持足够的清醒。当下,尤其是不要”鼓励”某些权势人物千方百计掩盖犯罪压制传媒曝光,从而以没有”民愤”或”民愤”不大包庇那些”罪该万死”的坏蛋;同时,公正执法违法必究,不要视”民愤”而动,鼓励”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古以来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血债要用血来偿”都是这个意思。这种古老的理念是建立在”刑罚报应论”基础上的。而在西方国家,从18世纪启蒙主义思潮兴起以来,这种理念已受到质疑和矫正。贝卡利亚、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极力倡议刑罚人道化、宽容化。启蒙主义先贤的这些思想传入中国,已对我们的刑罚观念产生了某些影响,比如我国已正式采用注射法执行死刑,以尽量减少受刑者临终的痛苦,而不管他曾经用多么残忍的手段施害于人。但总的来说,刑罚报应的观念在中国仍然根深蒂固。莫说废除死刑绝大多数人不会赞成,就是采用注射法行刑,初试时广东著名的评论家微音还在他的专栏文章里表示过反对意见哩。  

我们为什么要杀人?按照法家的理论是为了”信赏必罚”;按照儒家的理论是为了”惩恶扬善”;而以人道主义观之,我们之所以剥夺某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权,主要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防止有严重反社会反人类的暴力倾向的人继续危害他人和社会,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即令是对穷凶极恶的人,我们也应怀着”不度尽恒河最后一粒沙绝不成佛”的大悲悯。事实上,没有任何人是恶魔转世,是天生的歹徒恶棍杀人犯。纵然是制造了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的靳以超,他出娘胎时与我们降生时有什么不同?他之失聪,也只是比我们更不幸更需要怜爱而已。人是社会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某人有罪,首先是”社会”的罪过,没有照料好他而致使他误入歧途,他也是受害者。可以毫不含糊地说,许多被处死的人比如大贪官成克杰、胡长青们,若生活在一个权力受严格制约和监督的社会环境中,是不可能那麽容易堕落的。他们难道不是社会弊病造成的牺牲品,有值得同情的一面?我这样讲,并非想开脱他们的个人责任,更无意替他们翻案,只是作为两足无毛的同类,替他们也替我们难过罢了。希腊史诗《奥德赛》中有女神刻尔吉将人变成蠢猪、脏猪的故事;中国神话《西游记》中有黄袍老怪将唐僧幻化为吃人猛虎的故事。是谁将靳如超们变成了嗜血狂魔呢?最无奈的是,我们没有神力恢复靳如超们的人性,不得不……  

文章写得这里,我已无法从容写下去,下面两条长话短说。  

怀着”杀一儆百”的动机杀人是野蛮的。从法理上讲,它违背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犯有同样罪行的”一百0一”个人中,”一”被杀掉了,做了示众材料,而”百”则只是受到警诫,这公平吗?从执法效果上讲,杀一未必能儆百。喊(严)打喊杀的风头一过,”百”们便重出江湖再振雄威,乃至有杀”一”而”百”不受”儆”照样”顶风作案”的,这已是有目共睹的现实。从历史传统上看,历代统治者都寄厚望于”杀一儆百”:杀人的手段极端惨虐,什么火烤、油炸、五马分尸、点天灯、零刀碎剐、剖心、腰斩等等酷刑上百种,还有灭三族、灭九族、灭十族,无非想震慑民心;杀人往往要示众,或刑前游街,或曝尸荒郊,或悬头城楼,总之欲恐吓世人。然而,数千年的中国古代史,证明了这一套理论的效用极其有限。  

至于所谓”治乱世须用重典”,首先界定了当今的世道是”乱世”,这个界定符合事实吗?如果承认是事实,那就要追问致乱之源,采取正本清源的对策。若唯一的对策只是启用杀人的”重典”,则一来有”不教而诛”之过,二来”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社会转型举措失当,铤而走险者众,亡命之徒日多,重刑犯如割韭菜,实非安邦治国之道。据《江南都市报》报道,去年11月11日在南昌持枪抢劫银行杀人的匪首华敏,在今年2月26日的庭审中表现得相当”酷”,非”藐视法庭”四字所能形容其张狂。对于这样一些丧失人性的”新新人类”,指望靠”重典”遏止其孳生繁衍显属一厢情愿。                                  2001/04/08

——转自http://www.fm365.com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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