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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小常识

合作公寓冬季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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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日讯】(大纪元纽约讯)合作公寓(Co-op)公司和它的租户持股人关系是房东和房客之间的关系,双方的义务受专有租赁与国家及地方多住宅的法律管辖。

对大多数安装中央供暖建筑的专业租赁来讲,合作公寓有责任为租户保持适当暖气。此外,州和纽约市法律规定,业主应保持供暖系统正常运作。

一所曼哈顿合作公寓律师爱德华‧布雷弗曼表示,多数情况下,合作公寓公司不能强迫租户在其公寓房内装置御寒设备,以弥补供暖系统的不足。

在纽约市,该法规定,从10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当室外温度低于华氏55度时,业主– 包括合作公寓公司–必须提供足够的供暖,得确保从早晨6时至晚上10时,租客房间温度在华氏68度或更高;当室外温度低于华氏40度时,必须确保从晚间 10时至早晨6时,室内温度不得低于华氏55度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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