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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酒品不得标示医疗保健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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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21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烟酒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酒品不得标示具医疗保健用语、文字或图片。使用其他制造业者酒品为原料加工产制的酒,也不得标示原酒产地、风味及相关用语。

草案规定,酒品不得标示具医疗保健用语,也不得使用类似文字或图片暗示或明示具医疗保健效果,进口酒也不得标示原标签未标示的事项。

酒品制造业者以其他制造业者的酒品为原料加工产制的酒,不得标示原酒的产地、风味及相关用语。

财政部国库署举例,若进口苏格兰威士忌原酒原料,在台加工制造后的酒品,不得再标示与苏格兰威士忌有关的产地、风味或相关用语。

若违反上述规定,草案规定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回收补正,补正前不得继续贩售;届期不遵行者按次处罚,并没入违规酒品。

草案也明确定义私烟、私酒样态,包括未依法取得许可执照而产制、输入的烟酒;烟酒制造业者产制许可执照载明的产品种类以外、工厂所在地以外场所产制的烟酒;依法取得许可执照,但输入未向海关申报或匿报、短报达一定数量的烟酒。

草案增订劣酒定义,只要以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酒精以外的酒精类产制的酒也是劣酒。

草案增订,产制劣酒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金。若劣酒含有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质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

为有利查缉违法烟酒,维护合法业者权益,增订主管机关必要时得要求业者提供烟品或酒品真伪鉴定报告或来源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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