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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会:电影院不得禁带外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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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淑媛台北22日电)电影院不得禁带外食!台行政院消保会表示,戏院业者不能禁止看电影民众携带外食,但可以规定例外项目,例如臭豆腐、酒精浓度高的饮料等,预计最快1月底或黄历新年前即可上路。

消保会强调,为维护戏院的安全与卫生,允许例外禁止携入戏院食物项目,例如酒精性饮料等,项目订定交由戏院自行处理,不过戏院员工不得搜查看电影民众的随身包包,只能口头劝告;电影业者也同意,如果看电影民众不听制止劝告,会无条件允许民众退票,不让其进入戏院。

到戏院看电影本来是愉快的事情,可是有不少业者禁止携带外食,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认为,禁止携带外食或只能购买影城贩卖的各类商品,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定型化契约条款“不得显失公平之精神”。

消保会组长邱惠美今天表示,去年6月份消保会稽查各戏院,发现对于携带食物进入戏院的规定非常紊乱,因此会同新闻局紧急研订“电影院业者禁止携带外食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草案,并且获得行政院消保会第173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草案中规定,“电影片映演业不得为禁止消费者携带食物进入映演场所食用之揭示、标示或口头告知。但味道呛辣、浓郁、高温热汤(饮)或食用时会发出声响之食物,得于映演场所明显处揭示或标示禁止携入”。

消保会提出现行戏院 4种作法,例如高雄市的环球数位3D影城,在网站上说明“请勿携带热食或酒精性饮料入场”,虽然没有违反定型化契约公平性原则,可是未来必须清楚标示热食包括哪些,酒精性饮料是指酒精浓度高的高粱酒或是酒精浓度低的梅酒也不行。

至于台北国宾影城、京华喜满客以及桃园的欢影城,消保会发现违反定型化契约公平原则,例如国宾影城“除本影城贩售的各类商品外,请配合不得携带各类冰品、味道辛辣、浓郁的热/熟食入场”。

喜满客更是直接表明“请勿携带外食入场”;桃园的欢影城状况类似,要求看电影民众“请勿携带 7楼以外之饮食进入影厅”。

“电影院业者禁止携带外食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新闻局最快在1月底公告实施,最迟也会在2月份黄历新年前上路,届时消保会将不定期派人稽查,劝导业者改善。

邱惠美强调,由于立法院尚未通过消保法增订条文第56条之1,即对违规者主管机关可以处新台币2万元至20万元罚锾,并得以连续处罚的规定。

因此,在新闻局公告相关规定后,违规者将先以消保法第33条进行调查或第36条限期改善,或第37条公布企业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

最后也可以援引第58条罚则,以违反第36条或第38条命令,主管机关可以对企业经营者处以6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缓,并得连续处罚。

不过邱惠美说,这个罚款太重,将来还是等立法院通过消保法新增订的第56条之1罚则内容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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