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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 当班劳工有薪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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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先凤台北25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表示,99年11月27日为99年度直辖市市长、议员及里长选举投票日,当天具投票权的当班劳工放假1天,工资应照给。

劳委会劳动条件处长孙碧霞表示,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各类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具投票权且该日有工作义务的劳工指定为休假日。依规定,原排定出勤且有投票权的劳工放假1天,工资照给;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给薪给假。

孙碧霞解释,放假1天,指自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连续24小时。雇主如依规定征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者,应加给此工作时间的工资,且应不妨碍其投票。

劳委会提醒,雇主未依法给假或给薪者,最高可处新台币6万元罚锾,并应补给工资。劳工如有权益受损者,可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机关、当地县、市政府的劳工局、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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