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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传浦佣金难追 检盼连带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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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7日电)拉法叶舰案,特侦组因法院未连带没收军火商汪传浦的犯罪所得,决定对前海军上校郭力恒部分提起上诉。法界人士指出,依现行法规,检方希望藉连带没收,追回汪传浦的海外佣金。

郭力恒及郭问天兄弟因涉嫌在拉法叶舰案中收取佣金,台北地方法院8月间分别判处郭力恒15年徒刑、郭问天2年徒刑;同案被告汪传浦夫妇及子女4人因滞留海外未到案,北院尚未判决。根据检方估计,汪传浦所收取的佣金高达5亿多美元。

汪传浦的非法佣金数年前已遭瑞士法院查扣,瑞士法院明确表达台湾法院若判决没收汪传浦的犯罪所得,将会归还款项。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判有期徒刑,须被告本人到庭,所以除非汪传浦本人返台归案,否则法院无法判决,追讨海外款项看似遥遥无期。

不过,法界人士认为,即使汪传浦部分短时间无法判决确定,检方仍可认定汪与郭为共同被告,在郭案判决时,请求法院谕知“连带没收”汪传浦的犯罪所得。台北地院此次仅判决没收郭力恒兄弟的1700万美元,却未“连带没收”汪传浦的犯罪所得,让检方感到错愕。

法务部官员指出,台湾现行法规中对共犯并无分别没收的规定,且实务上有不少案件的判决采取连带没收主义,如民国64年台上字第2613号、96年度台上字第2356号、95年度台上字第2916号、93年度台非字第60号、88年度台上字第4164号等判决。

最高法院在98年度台上字第4388号刑事判决要旨中也提到,共同正犯之间应采连带没收主义,于同一或先后所为的判决内,谕知连带没收,不得就全体共同正犯的总所得,对各共同正犯分别重复谕知没收。

法务部官员表示,只要郭力恒涉案部分判决确定,检方便可借此取回汪传浦被瑞士查扣的款项,目前关键在于法院是否援用“连带没收”主义,以及是否就郭力恒、郭问天涉案部分先行审判。

另外,法务部目前正积极研拟修正刑法第40条,让检方可将通缉逃亡超过6个月以上的被告,单独向法院声请裁定没收犯罪所得。法务部官员说,如果此法修正通过,除汪传浦外,力霸集团创办人王又曾等通缉犯的财产,也可望在判决确定前裁定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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