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怪象多 贪官出狱行贿人给“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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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1月08日讯】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发生了这样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有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新呈现的“坐牢补偿费”怪象,引起法学界人士的议论,有专家认为收“坐牢补偿费”应按受贿罪处理。

怪象一:贪官出狱 行贿人给“补偿费”

据中国网报导,贪官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格外“照顾”。后来,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出狱后,王某提出给予李某“补偿款”数百万元,李某在多个场合表示已经收受。

某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致使刘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张某等人因受贿罪入狱。判决后,行贿人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准备在张某等人出狱后以“坐牢损失费”名义进行补偿。

据报导有分析指,给予“坐牢补偿费”也是行贿人谋求利益的需要使然。对行贿人来讲,案结事却未了。一方面,行业潜规则依然存在,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诸如 “工程承接”、“设计变更”、“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仍需要“疏通”、“打点”;另一方面,由于指证犯罪,其在圈内圈外已然被视为另类甚至被称做“叛徒”,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

再一方面,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行贿人必须重新取得各方认同和信任,对受贿人进行“坐牢补偿”。同时,尽管受贿人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他们通常具有较丰厚的人脉资源,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行贿人对受贿人进行补偿求得“宽宥”后,双方往往摒弃前嫌联结成更加紧密的共同体,实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经营谋利。

法学界人士认为,“坐牢补偿”降低了腐败官员的犯罪成本。“万一出了事情,这边损失了在那边还有得补,这样会巩固其权钱交易的心理基础。”同时,“坐牢补偿”助长了“行业潜规则”肆意横行。认为“坐牢补偿”无异是一种变相的保底利益,有了这个保证,受贿人底气更足,表现在侦查对阶段是对抗、拒供,庭审阶段则是百般狡辩甚至全盘翻供。

怪象二:行贿人要求“多关我几天”

据介绍,受贿官员在案发前通常利用权力和职务影响,经营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当这些官员案发后,有的人对其表示同情,有的甚至直接找行贿人进行打压,因此,有些行贿人会选择在受贿人出狱后给予巨额钱财,以求得谅解、修复关系,弥补内心不安。”

更令人诧异的是,行贿人李某在到案后3个多小时便全部如实交代了行贿事实,但当办案人员让其自行离开时,李某提出了“多关几天再放我”的要求,其理由是交代得太早了,现在出去会让圈内人指指点点,今后“没办法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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