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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院通过拒违反人权中共官员入台之人权提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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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30日讯】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案由:

本院委员陈亭妃、田秋堇等16人,有鉴人权为普世的价值,对于两岸经贸交流频繁之际,到访本国之中国官员或中共高干(无官职者),竟有多名因严重违反国际人权而在海外遭到民事起诉或刑事控告之疑犯,并在入国后,亦旋即遭到我国民间团体或个人以渠等违反我国法律及“两公约”之规定为由提起刑事告诉案者。我国法务部、陆委会和移民署等主管机关应详查任何申请入国之中国官员及中共高干有无涉入严重违犯人权情事,经发现者,应即列为不受欢迎人物,不发予入国许可,禁止其入国;除此之外,我政府并应 通令我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和民间组织拒绝邀访、不欢迎或接待任何涉有严重违反人权情事之中国官员及中共高干来台,以践行我“人权立国”之国策、维护我国民主 法治之国际形象。请公决案。

说明:

一、本院于去(98)年3月31日审查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为“两公约”)之批准案,随后两公约之施 行法亦于当年国际人权日生效。为彰显我国维护国际人权之坚定立场,我国自中央到地方政府自当尽速落实及践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以免使我国国际人权法律之规 定流于虚文。

二、自我国两岸开放交流以来,多位中国官员或中共高干,如广东省省长黄华华、陕西省代省长赵正永、中国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及湖北省委书记杨松等人因在大陆 地区严重参与江泽民于一九九九年所发起之全国性灭绝迫害法轮功运动,我政府机关未予查察,竟然放行入台,该四人皆于抵台当日旋遭“社团法人台湾法轮大法学会”以渠等违犯“残害人群罪”及“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信仰自由、酷刑不人道待遇等多项规定,向高等法院检察署提出刑事告诉案。

三、查法轮功团体为国际知名受中共灭绝迫害之修炼团体,截至目前在大陆地区仍持续遭到中共当局灭绝镇压中,台湾民众亦多有因修炼法轮功而在前往大陆地区探亲或 经商时遭到迫害。据法轮功全球诉江律师团统计,至2010年9月为止,已有33名中国官员及中共高干在全球30个国家遭到民事起诉及刑事控告,其中中共前领导人江泽民、中共高官薄熙来、吴官正、贾庆林及罗干(前任)等五人更于去年十一月遭到西班牙国家法院刑事起诉,江罗二名被告并遭阿根廷联邦法院签发国际 逮捕令,下令逮捕。

四、我中央政府之法务部、陆委会和移民署等主管机关理应在任何中共官员及高干申请入国之前,详查其是否重涉违犯人权情事,如有相当事证,不论其职位高低,自应循国际人权实践,将任何疑犯列为不受欢迎人物,拒绝其入国,以示政府维护人权之决心。

五、进一步言,我中央政府应责令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或民间机构应彰显、促进及维护自由及人权普世价值,并致力于打击严重犯罪及遏止违反人权之恶行,对于涉有严重违反基本人权或因此遭到法律控告或起诉者,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及民间团体应不予邀请、不予欢迎及接待,以维人权、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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