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美国劳工 H-1B签证有附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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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6日讯】(大纪元记者肖见编译)美国公民及移民局(USCIS)2月4日根据《雇用美国劳工法案》(Employ American Workers Act ,EAWA),对提出H-1B申请的雇主作出更多的要求。《雇用美国劳工法案》的目的是确保接受《政府纾困计划》(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或根据《联邦储备法案》(Federal Reserve Act)第13条的获得政府救援金的雇主,不得因雇用H-1B工作签证的外国公民而解雇美国劳工。

奥巴马总统2009年2月17日签署实施了《美国(经济)恢复和再投资法》(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雇用美国劳工法》(Employ American Workers Act ,EAWA)作为其中一部分旨在确保获得政府救助资金的公司不会用外籍非移民劳工取代美国劳工。根据这项立法,任何收到政府救助资金并设法招募新的H-1B签证劳工的公司被认为是“H-1B依赖性雇主”(H-1B dependent employer)。这些雇主在向美国劳工部提出H-1B签证“劳动条件申请”(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LCA)时,必须提供更多的关于雇用H-1B外籍劳工和不因雇用H-1B外籍劳工而解雇美国劳工的证明。

美国劳工的定义为:美国公民或国民、永久合法居住的外国人、难民、受庇护者,或其他授权可以在美国工作的移民。(即非移民劳工以外的其他劳工)。给美国劳工提供的福利至少与招聘的H-1B劳工一样。证明雇主已给可胜任此H-1B职位的美国劳工提供了工作。在提交H-1B签证申请的前后90天中没有美国劳工失去同等的工作。

这项法律涉及到新的雇主和当前雇用的H-1B雇员。只要是在2009年2月17日当日或之后提出的“劳动条件申请”(LCA)和/或H-1B申请的,均在《雇用美国劳工法》范畴内。《雇用美国劳工法》也适用于2009年2月17日前H-1B签证被批准的,但实际在此日期前还没有正式开始工作的新员工。

《雇用美国劳工法》不适用于已经在雇主处工作,但需从另一类可以在美工作的签证转换成H-1B签证的雇员。它也不适用于要求在同一雇主处延长H-1B签证有效期的雇员。

《雇用美国劳工法》从签署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USCIS在《雇用美国劳工法》出台后修订了H-1B签证 I-129申请表。新表中包括是否接受政府救援金的问题。请见H-1B资料收集和申请费豁免补充资料(H-1B Data Collection and Filing Fee Exemption Supplement)首页的问题A.1.d(Question A.1.d)。

USCIS提醒申请者:给USCIS的H-1B申请的同时,须有给劳工部的“劳动条件申请”LCA。如果LCA不符合H-1B申请表中的问题A.1.d(Question A.1.d),可能会导致H-1B申请处理延迟或遭拒绝。除非有令移民局对此表示满意的解释。例如,如果LCA包括附加的声明,但问题A.1.d的答案是“否”,你可以解释在你提交LCA时收到政府资金,但在递交H-1B签证 I – 129申请表前已偿还了这笔资金。

如果申请者表明其属于《雇用美国劳工法》范畴 ,但LCA没有包括“H-1B依赖性雇主”的适当证明, USCIS将拒绝该H-1B签证申请。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USCIS网站www.uscis.gov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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