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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军保得请领育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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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29日电)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军人保险条例修正案,规定投保者办理育婴留职停薪并继续加保,得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最久发给6个月;父母同为被保险者,得分别请领。

行政院在提案说明中指出,为落实性别工作平等法有关发放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的规定,并参照就业保险法及公教人员保险法相关规定,建议增列发放军人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初审通过条文将现行军人保险分为死亡、残废、退伍给付,再加上育婴留职停薪,并明定军人保险业务主管机关为国防部,但保险业务得委托其他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办理。

在育婴留职停薪津贴计算方式上,初审条文规定,被保险人保险年资满1年,子女满3岁前,办理育婴留职停薪并选择继续加保者,得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津贴以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保险基数60%计算,在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按月给付,最长发给6个月。

比照公教人员保险法,初审条文也规定,父母同为本保险被保险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办理同一子女育婴留职停薪并选择继续加保,父母两人得分别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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